为方便市民出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自2024年10月28日起在我市开始试运营(试运营期为2024年10月28日-2025年3月15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时都无需支付押金。
二、计费标准
(一)浙勤出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橘黄色),收费标准为起步价2元/15分钟,时长费1元/10分钟;
(二)绿和出行共享电动自行车(绿色),收费标准为前1分钟免费,1-16分钟(含)为1.99元,超出16分钟1元/10分钟;
(三)大哈出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蓝色),起步价1.8元/20分钟,时长费0.9元/10分钟。
三、共享电动自行车需到指定停车位(电子围栏)归还并规范停放(90°垂直道路),否则将无法正常归还计费。
四、安全出行。市民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期间应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和通行秩序。
五、服务保障。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可联系企业客服或拨打市民热线12345进行举报投诉。
企业客服热线:
浙勤出行:400-800-2445
绿和出行:0571-28171010
大哈出行:0576-88505877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