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清明林区禁火期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2020年3月31日至4月12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格执行《龙港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16号),暂停我市2020年清明现场祭扫活动。
三、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四、各片区、村(社)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对重点地段、进山路口、山头要设卡检查,严防死守,严禁一切火种火具、香烛、纸钱、鞭炮等易燃物品进入林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确保森林防火信息畅通;高火险天气,各类森林消防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必须集中待命,发现火情及时科学扑救。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及因擅离职守酿成事故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