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予以拖移并集中保管,其中一批电动自行车(详见附件清单)经拖移后长期无人认领,且无法联系所有权人。为避免车辆长期停放造成损失,现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温综法发〔2024〕2号)予以公告,请上述被拖移车辆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前往我局违停非机动车停放点(地址:龙港市松宁路良种场,咨询电话:0577-57112345)办理认领手续。逾期未认领的,我局将按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温综法发〔2024〕2号)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上述物品。
特此公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