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龙港市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2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督办,对位于龙港市儒桥头北路的龙港市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某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2022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已失效),属于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2026年4月21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龙港市彩虹大道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违规存放丙烯酸酯胶粘剂、甲苯等危险化学品15桶,现场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装置、防爆风机、人体静电消除器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要求,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6年5月1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吴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2日晚上,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结合“雪亮工程”视频监控,对位于龙港市涂厂社区的举报点进行核查,发现吴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大量聚氨酯通用复合油墨、凹版塑料复合油墨和凹版塑料表印油墨、水性印刷油墨等危险化学品,存储在未经审批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的彩钢棚仓库内进行销售,属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将该批次危险化学品予以扣押,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2025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18日期间吴某某向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整,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2026年6月2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整(¥ 277,253.00);3、没收违法财物;4、限制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