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猪肉供货源头,到假牛肉干加工点,再到包装环节,最终到销售,一条跨省制售假牛肉干的“制假售假链”被连根拔起。
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制假售假链”上的10人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其中销售、加工环节上的两名主犯分别获刑15年。
偶然机会得知“赚钱门路”
还拉女儿女婿“下水”
朱A,现年52岁,苍南籍男子,他和妻子陈某从事卤制品加工已近30年。
2012年8月,朱A认识了一名福建客商吕某(另案处理)。吕某问朱A苍南是否有人将猪肉加工成假牛肉出售,得知没有后,便怂恿朱A学会该技术,并暗示这里面很有利润。
朱A与妻子陈某便办起了肉制品加工点。2013年3月份前后,吕某、方甲等人来到位于苍南的朱A夫妻肉制品加工点考察,还带来几包猪肉做的牛肉干样品。对方跟朱A讲,如果他能做出质量差不多的货,无论多少都要。
据审理查明事实,朱A、陈某先后在苍南县灵溪镇、矾山镇等地开设加工点,以猪肉为原材料,添加牛肉纯粉、牛肉精油等添加剂,生产假牛肉干。加工点主要由朱A组织生产,陈某帮助干杂活、供应伙食等。
其间,朱A夫妇雇女婿方乙参与帮助生产、运送假牛肉干。另外,朱A夫妇还向女儿朱B借款1.5万元,用于生产假牛肉干。朱B明知父母在生产假牛肉干的情况下,仍提供款项,并多次在家中保管假牛肉干。从2014年10月前后开始,朱A等人还雇用方乙的堂哥方丙参与生产假牛肉干。
2014年11月底,苍南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朱A等人的假牛肉生产窝点开始进入侦查人员的视线。
“福州零客食品”收购假牛肉干
以“牛人帮”品牌进行网销
从朱A等人入手,侦查人员顺藤摸瓜,这条“制假售假链”上的相关人员相继落网。其中,方甲是假牛肉干流入市场的关键人物。
方甲,福建籍男子,现年34岁,大学文化,案发时系福州零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间,方甲伙同吕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合股设立的福州零客食品公司为载体,根据事先协议,以“每公斤40元”左右的价格,连续收购由朱A、陈某夫妻等人生产的假牛肉干。
方甲、吕某等人以福州零客食品公司名义,招聘人员以“牛人帮”牛肉干品牌通过网络销售假牛肉干。
“郑氏三兄弟”负责包装
根据订单直接发送给客户
在朱A生产,到方甲销售,中间还有一个“包装”环节。这个环节由福建龙海市的郑氏三兄弟完成。
据查实,在朱A的加工点,假牛肉干生产出来后装入大箱,并不是直接发货至方甲的福州零客食品公司,而是发送给郑氏三兄弟中的郑甲开设在福建龙海市榜山镇的假牛肉包装加工点。
福州零客食品公司的销售人员收到客户订单并收取货款后,通知郑甲根据订单将朱A等人发送过来的假牛肉干进行包装加工,包装成“牛人帮”牌牛肉干,最后由郑甲直接通过物流发送给全国各地客户。
审理查明,郑甲的包装业务由其弟弟郑乙介绍,包装加工点于2013年6月开始搬到其两个弟弟即郑乙、郑丙的房子里加工包装假牛肉干,并承诺赚取的利润三兄弟共同分配。郑乙、郑丙知道大哥郑甲在包装加工假牛肉干仍同意提供场所,而郑丙在2014年10月前后开始还多次帮助郑甲将已经包装成箱的假牛肉干运送到物流公司,发送给客户。
朱A等人发送的假牛肉干货款,直接与福州零客食品公司结算;福州零客食品公司将货款通过方甲等人的银行账户转给朱A、陈某。郑甲等人从福州零客食品公司收取包装加工费和垫付的部分发货运费;福州零客食品公司主要通过方甲等人在各银行设立的账户收取假牛肉干销售货款。
明知用猪肉生产假牛肉干
猪肉销售源头也未能幸免
用来生产假牛肉干的猪肉是哪里来的?
据法院审理查实,从2013年6月前后开始,现年26岁的苍南籍男子许某为朱A生产假牛肉干提供原材料——猪肉。同年12月前后开始,许某明知朱A使用猪肉生产假牛肉干销售的情况下,仍继续为朱A提供猪肉,直到2014年8月。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在朱A位于苍南县矾山镇生产加工点、郑甲位于福建龙海市榜山镇包装加工点等处,查获假牛肉干成品、半成品若干,生产假牛肉干使用的搅拌机、切片机、烤肉箱、封口机等设备,生产假牛肉干使用的烤牛肉精油、牛肉纯粉、沙嗲粉、红曲黄色素、豌豆粉等添加材料,另外还有包装袋、合格证、海报等物品。
据调查统计,方甲、郑甲涉案销售金额700万元以上,朱A夫妇涉案销售金额230万元以上,许某涉案销售金额30余万元。
做的只是牛肉味的猪肉干
制假、销售、包装都做了辩解
庭审中,制假、销售、包装等各环节的主要负责人都对自己的行为做了辩解。
方甲辩称,他不知道销售的是假牛肉干。他的辩护人提出,福州零客食品公司只是将其购买的肉干予以销售,没有掺杂、掺假,不符合伪劣产品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方甲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猪肉制作的牛肉干。
朱A夫妇则辩解,他们生产销售的并非假牛肉干,而是牛肉味的猪肉干。做成半成品后以猪肉干的价格被他人收购,至于他人以猪肉干还是牛肉干名义出售,不受他们控制,与他们无关。
温州中院审理后作出认定,被告人方甲、朱A夫妇、郑氏三兄弟、许某等10人组织、参与,将猪肉加工、包装成假牛肉干进行销售活动,或明知是用猪肉生产假牛肉干,仍为其提供猪肉原料,10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官告诉你
方甲被处罚金400万元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程度等,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方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朱A: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郑甲: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方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郑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郑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方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朱B: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