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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9种问责领导干部情形 20类干部要当心乌纱帽

2016-03-23 温州网–温州晚报
[导读]近日,温州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此次出台的新规可谓条条关联着官员的“乌纱帽”: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将9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详细列明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而要被调整的2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
  近日,温州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此次出台的新规可谓条条关联着官员的“乌纱帽”: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将9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详细列明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而要被调整的2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

  那么,哪些干部要被“下”,《实施办法》又有什么亮点和温州特色,将给干部工作带来什么样的改变?昨天,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读。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实施办法》在第二条明确写道:“本办法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实施办法》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任期届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问责调整、到龄免职(退休)、违纪违法免职、健康等原因调整。

  其中,任期届满调整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要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对于健康原因调整这一渠道,《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调整工作岗位;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工作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调整职务后,保留原职务层次医疗等待遇。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解读】

  以往我市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时,主要结合干部考核进行,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没有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而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干部“为何下”、“如何下”都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对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起到重要作用。

  新增9种问责领导干部情形

  在干部“下”的6种渠道中,与中央的规定相比,这份新规与省里的规定一样,将9类情况纳入官员“问责”的行列,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政绩观发生偏差、法治意识缺失、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不认真履行生态建设职责、选人用人任人唯亲或徇私舞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对配偶子女教育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

  其实,对于官员的问责,中办、国办曾在2009年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7种情形。而本次“问责”规定则在此已有问责事项基础上再次新增。

  而在新增的问责情形中,一些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指向性都较强。例如针对一些地区和单位出现腐败串案、窝案,《实施办法》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较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领导干部要被问责。

  对于官员如何被问责调整,《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要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确定调整方式,主要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解读】

  9种新增的问责情形是本次《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向领导干部问责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从而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20类干部要当心“乌纱帽”

  在这份共7章26条的《实施办法》中,用较大篇幅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予以明确。言明官员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一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实施办法》中规定的20种“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包括理想信念动摇、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为官不为、能力不足、不按权力清单开展工作、执法不公正、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且问题突出、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动机不纯、品行不端、在巡视或巡查工作中发现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经调查属实、“裸官”和其他等。

  这20种情形概括起来就是“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

  记者发现,与中央发布的10种、省里发布的五大类21种相比,温州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更加细致,更加注重结合本地实情。例如“不按权力清单开展工作,违规设定审批事项、随意更改审批条件,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这种情形,是中央和省里都没有的,温州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而这样一项规定将有利推动我市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调整程序和方式,要求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解读】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明确应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调整程序,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被降职者两年内不得提拔

  领导干部被“调下”之后,其仕途也并非就此定格,永不能“翻身”。对于领导干部“调下”之后的复出甚至提拔问题,相较于以往规定,本次出台的新规有着更为详细的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其间可以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业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但是,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干部群众公认度较高,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提拔任职。

责任编辑:wuchu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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