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46岁的郑某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今日,苍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11年上半年,陈甲、陈乙等人开始在灵溪镇学士路以南、站前大道以西地块施工建设,但未按规定建设,擅自超宽又改变结构。在施工建设期间受到龙渡村村民多次阻挠,为了顺利施工,陈甲、陈乙找到时任灵溪镇龙渡村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郑某并请其帮忙。之后,郑某让村支部委员杨某出面做村民工作。同时,郑某明知陈甲等人违章建房,没有及时制止,也未将该情况上报城建部门。事后,陈甲、陈乙等人送给被告人郑某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予以收受。2014年5月份,郑某为了平息村民的举报,拿出5万元交给陈甲,陈甲将其中4万元交给举报人,另外1万元予以私吞。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郑某被纪委工作人员通知谈话,并主动交代上述收受30万人民币的事实。庭上,郑某对起诉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陈甲给的30万元,是属于利润分红。然而,事实上,郑某并未出资。在土地还未施工建设时,好友陈甲主动开口让郑某搭一股,但又说施工建房都是垫资的,先不用交。
2007年上半年,郑某与村主任吴某商议准备将以建设村综合大楼的名义在村集体留成地建成商品房予以出售,所得利润用于偿还村集体债务。之后,被告人郑某和吴某将该方案提交村两委同意通过,并经村民代表大会一致表决同意。同年7月份,该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与温州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随后开始施工建设。2008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和吴某主持召开龙渡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以龙渡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将建成的商品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现查明,龙渡村村民委员会出售上述商品房非法获利643万余元。被告人郑某表示,出售综合楼,是大家一起表决的,而且房子拍卖所得的600多万,用于偿还村集体贷款、工程垫资,有剩余的钱,也是归村集体所有。公诉机关则称,该村村民委员会为牟取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而被告人郑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苍南法院将择日宣判。(苍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