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该事件,温州都市报官方微信昨天转发一篇观点文章,文章引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为如果老人无法举证,那么被撞事实不会成立,法律条文完全保护“扶老人”的人。
该文章引来不少网友评论。实际情况是否如法律条文所言这么简单?我市的交警、派出所民警、法律工作者等,也提出了他们的一些看法。
网友吐槽
我不会扶
并不是因为我不善良
“扶老人事件”一直被贴上考量社会道德、诚信良知的标签,这一社会问题引发关注,始于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百度百科对此定性为“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昨天,温州都市报官方微信转发的这篇题为《教你一招:怎样扶老人还不会被讹》的文章,认为多年来舆论过度关注“扶老人事件”在道德层面的剖析,忽略了法律方面的约束: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该文章所阐述的意思,如果老人称自己被撞,他需要举证。如果扶人者没撞老人,那么老人显然提供不了被撞证据,因此他的说法也就不被采纳。文章因此呼吁大家“该扶的还是要扶,不要害怕”。
网友“春暖花开”跟帖,认为“有必要将冷冰冰的专业法律条文变成形象生动的文章进行普及,不要再做法盲了!”网友“叶子”则仍有顾虑:“扶老人,有可能被老人起诉。如果是我,我不会扶,并不是因为我不善良,而是因为我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和时间来面对后续那么多可能发生的事情!”
交警处置
主动介入调查
而不是坐等举证
发生老人被撞的事件后,执勤交警是较早接触双方的,那么他们一般是如何操作的呢?是否如文章所言,让自称被撞的老人来提供证据?
我市一交警中队一名副中队长介绍,如果接到类似报警,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交警一般会做如下调查:
现场勘察
根据受伤者和车身上的痕迹等,初步判断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并根据伤势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现场调解;
调取监控
如果当事人对初步判断有争议,或伤者伤势较为严重的,则采取立案,第一时间调取事发现场监控;
医疗诊断证明
与此同时,根据有一定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初步判断是撞伤还是摔伤等其他意外伤害;
责任认定
综合上述的综合因素考虑,交警判断有无事故发生,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则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一方认为被撞者是“碰瓷”敲诈,那么这起事故会移交到辖区派出所处理,以做进一步调查。
在交警的这一执法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被撞者“谁举证,谁主张”的原则,交警采取的是自身主动介入调查,而不是坐等举证。但在事后报警的情况下,交警称则会要求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老人自称被撞,当时并没察觉到异样,次日发现身体不适,才选择报警。这时现场证据已经缺失,那么就要求老人自己提供证据,“但事实上,我们也会主动帮他调查,毕竟自己举证的能力有限。”该副中队长称,据他多年执法过程中,除了专业“碰瓷”,尚未碰到“做好事还被讹的,其他辖区也没听说过”。
鹿城公安分局一派出所副所长称,他昨天将温州都市报官方微信上的这篇文章转发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朋友,对方也非常赞同这个观点。该副所长认为,今后如果碰到类似移交到派出所的案件,他们会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取证责任就应该在自称被撞方。
律师观点
要改变的不是证据规则
而是增加处罚规则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克认为,该文章阐述的是最基本的证据原则,他非常支持。他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在民警的执法过程及民事诉讼阶段,都可适用。“交警有专业手段,通常会主动调查。如果交警、派出所民警也查不清楚的,那么举证责任就理应在自称被撞者。”陈文克称,“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的法律规定,应该更多地向社会普及,问心无愧者不必担心做好事会被讹诈。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来认为,这个观点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意见,举证责任分配未必会直接转给原告,“如果最高法院能公告一个典型案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方,那么这种不敢扶老人的风气就会慢慢改观,有助于诚信的重新构建。”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胜称,“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规则的主要构成部分,但非全部。不论是“彭宇案”还是其他被坑案件,法院始终未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让做好事者承担风险,本身就是被外界误解的一个负面现象。法院一直是在案件事实处在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运用经验法则、内心确信以及双方的证据,使用证据规则中的“盖然性”和推定规则作出认为最接近事实的判决。
吴建胜认为,要制止像“彭宇案”中违背道德底线的行为,要改变的不是证据规则,而是增加处罚规则。让每一个违背道德底线又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在国内发生的多起扶老人被讹事件中,事实真相水落石出后,老人多是以“一时糊涂”“记忆模糊”等搪塞过去,大多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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