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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73岁父亲两次起诉女儿 要求她“常回家看看”

2015-05-19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导读]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已不鲜见,诉求大多为了财产。而这起官司,是一名年过七旬老父亲状告亲生女儿,不是为财,而是要求女儿“常回家看看”。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每月看望父亲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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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已不鲜见,诉求大多为了财产。而这起官司,是一名年过七旬老父亲状告亲生女儿,不是为财,而是要求女儿“常回家看看”。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每月看望父亲不少于一次。

30年前,王老伯和妻子离婚了

王老伯73岁,他女儿王女士41岁,都是市区人。

事情还要从30年前说起。据法院查明的事实,1985年4月,王老伯和王女士的母亲陈大妈因感情不和,到鹿城区法院离婚。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约定两人的女儿(也就是王女士)由陈大妈负责抚养,王老伯每月支付抚养费13元。

离婚后,那时才11岁的女儿一直依照约定跟随母亲生活。之后,王老伯再婚,组建了新家庭,生了一个儿子。

一晃,30年过去,女儿已成家立业,日子过得很平静。

去年12月12日,王女士忽然收到一纸诉状,告自己的竟然是多年未见面的父亲。

年逾七旬的王老伯在诉状中说,现在他一个人生活,根本没有办法照顾自己。他曾多次联系女儿,要求她过来看看自己,但遭到女儿拒绝。所以一咬牙,他就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女儿“常回家看看”。

女儿说,30年来,父亲从没去看过她

据判决书显示,这已经是王老伯第二次状告女儿王女士。去年12月12日,王老伯起诉至法院后,经过经办法官的劝导,王女士去看望了父亲。王老伯以为达到了诉求,于是,今年1月14日他选择了撤诉。

撤诉后,王老伯觉得女儿来看望他的次数太少。今年3月27日,他来到法院递交诉状,再次起诉女儿,诉求是:要求女儿每周来他家看望他一次。

5月4日,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面对老父的起诉,王女士倒起了苦水。她说,父亲和母亲离婚30年来,父亲从没去看过她,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现在她母亲也年纪大了,家里还有公婆和子女需要照顾,她觉得自己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父亲两次起诉她期间,她都有去探望,只是出于自己的现状,她只能每个月看望父亲一次。

对女儿提出的“一个月只看望一次”,王老伯说:“这怎么够呢?”他坚持,女儿应该每星期都来看自己一次。双方对此协商不下。

法官告诉你

王老伯要求女儿看望的请求合法合理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虽然王女士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王老伯作为父亲也一直未看望过女儿,但是王女士作为王老伯的女儿,理应看望或问候自己的父亲。

王老伯要求女儿看望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鉴于王女士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王女士每个月去看望王老伯不少于一次为宜。据此,法院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王女士每月探望王老伯不少于一次。

编后

如果只是看你一眼

这名父亲在离婚后30年里,竟没有去看过亲生女儿一眼。尽管他也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无论如何,身为子女,都不该弃“老得不能照顾自己的”亲人于不顾。在这里,为法院的判决点个赞。

再看这条规定本身。当子女“常回家看看”被列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时,这条强制性要求就已经引发大量争议。就连许多外媒都报道了这条“罕见”的法令。

这个“常回家看看”究竟该有怎样的标准?是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是子女站在门口远远地望一眼就走,还是拎着营养品、拿着零花钱交到父母手里再离开?

法律的起草者当然知道,“常回家看看”不能简单地定义为“只是看你一眼”。他们也知道,不出台实施细则,去详细规定子女应该看望父母的密度、广度、深度。

因为孝敬老人不是演戏,不是让子女照着本子、念着台词,去读出“我来孝敬你了”。谁都不知道该演出怎样的一集。

家务事有纠纷,不是靠清官来断,不是靠法律规定、靠法院判决。靠的是一份体谅、一份宽容。

责任编辑:wuchu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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