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岁小伙金某醉酒后开摩托车撞上树身亡,谁该担责?死者父母起诉“同饮”的3人,共索赔33万多元。近日,苍南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令最后同行者承担5%责任,赔偿38964元。
交警认定:无牌无证、没戴头盔、醉酒
2014年10月6日晚,时年26岁的金某与陈某相约见面,金某开无牌照摩托车载陈某,先到平阳县鳌江镇,后来又返回苍南县龙港镇。他们在龙港镇凯旋量贩(天上人间)KTV包厢唱歌喝酒,后来又邀请王某、林某参加。当晚,这4人在该KTV共消费6瓶啤酒。
晚上11时30分许,这4人结束唱歌喝酒,金某及陈某、王某步行来到KTV门口分开,林某没和他们一起离开KTV。金某和陈某同行,王某与他们相背而行。随后,金某开着摩托车载陈某离开,来到陈某住处逗留半小时左右。
次日凌晨零时29分许,金某驾车离开,驶往瑞安市高楼方向。凌晨l时17分许,摩托车行经230省道平阳县萧江镇河边村路段时,驶出道路,车头与道路右侧路外的行道树碰撞,金某死亡、车辆受损。
经公安机关尸检,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属于醉酒。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为: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登记的二轮普通摩托车上路,夜间行经事故路段,车速过快、操作不当,造成事故。金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民警还在事故现场发现遗留的一瓶125ml酒精度为35°的“中国劲酒”。
2014年11月26日,金某父母向法院起诉,他们认为,陈某、王某、林某3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过量会威胁生命健康,或存在相应的不安全因素,却忽视安全,在KTV让金某大量饮酒,而且酒后也未尽到安全护送和通知金某家人义务,最终导致金某醉驾出车祸身亡。
金某父母认为,这3人对金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金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29277元,金某父母要求依法判令这3人承担40%的责任,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31710.8元。
酒友:当晚没劝酒,唱歌结束时他没喝醉
陈某辩称,10月6日中午,金某约他去平阳县鳌江镇看电影,因为没有电影票,金某就提议去KTV唱歌,叫上他们3个人,并出资购买啤酒。在唱歌过程中,4人都没有强行劝酒、拼酒行为,唱歌结束时,金某也没有醉酒情景。
陈某代理人认为,金某发生交通事故是意外,和在KTV里喝酒没有因果关系。当时在KTV,4人只喝了6瓶低度啤酒,血液里不可能达到太高的酒精含量,但金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41mg/100ml,为何会有如此高的酒精含量,陈某并不清楚。而且根据交警的谈话笔录,金某口袋里有半瓶劲酒,KTV是没卖这种酒的,这酒哪里来的,陈某并不知情。另外,金某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存在过错,将这一责任转嫁给他们3人不符合情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王某则辩称,金某和他是高中同学,事发10月6日晚,他受金某邀请去KTV唱歌。当晚,4人共喝了6瓶500ml的低度雪花啤酒,而金某平时是能喝一箱啤酒的,当时没有出现劝酒行为。晚上11时20分许,唱歌结束后,金某仍能清醒地去结账。此后,金某表示要陪陈某回家,两人与他反向步行离开,他不知道金某是开着摩托车来的。王某代理人认为,对金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王某根本无法预料,而且从KTV出来后至事故发生相隔1小时30多分钟,其间金某是否继续饮酒王某也不知情。金某的死,是因为他酒后驾车、车速过快,导致事故,与王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林某辩称,他不认识金某,当时是朋友叫他去喝酒的。他大概晚上10时30分到KTV,只坐了十几分钟就去大厅了。后来要离开时,也只是和陈某说了几句话,他和金某、王某都不认识。林某认为,该案和他没关系,他不同意赔偿。林某认为,当时大家只喝了6瓶低度啤酒,不至于达到这么高的酒精含量,而且他们从分开到金某死亡过了1个多小时,金某后来身上发现半瓶劲酒,其间金某去哪儿了他不知道,金某是否又继续喝酒他也不知道。
法院:最后同行者有过错
法院认为,金某父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779277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金某父母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死者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应当具有预见能力,他明知醉酒后驾车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却置之不顾,放任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时未戴安全头盔、未保持安全速度,最终导致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金某具有重大过错。因此金某父母要求另3人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金某父母要求“同饮”的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高。对金某的死亡,林某、王某没有过错,陈某有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为5%为宜。
所以,苍南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驳回金某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告诉你
最后同行者未尽互相照顾、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
目前我国法律虽没有禁止成年公民饮酒的规定,但聚会饮酒的参加者相互之间负有饮酒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活动参加者损害的,可认定为有一定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和金某共同饮酒的这3人,在KTV唱歌及分手时,没有证据表明王某、林某明知死者金某当晚驾驶了机动车。且在分手时,死者金某与陈某同行。因此,死者金某事后的行为,已经超出王某、林某可预见范围,他们对金某的死没有过错。
陈某明知金某喝了酒,还搭乘其驾驶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回家,且在两人分手时,未能尽到互相照顾、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陈某对金某死亡后果具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