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我市近期查处的三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希望广大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时刻绷紧安全之弦,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到生产经营全过程,共同筑牢城市安全发展的坚实底座。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苍南县某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位于龙港市时尚小微园的苍南县某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已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方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5年8月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港市某某机械配件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日下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龙港市海城北路的龙港市某某机械配件加工厂使用电焊设备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核查,现场作业人员缪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持证期间未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和换证,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未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该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6年2月1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该加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龙港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9日下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位于龙港市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的龙港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王某某等三家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已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方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5年8月2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