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温州澳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发展路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温州澳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发展路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