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扩大产能的若干措施》(龙政发[2020]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
市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逾期作无异议论处。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请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地址:龙港市行政副中心第一幢316室
受理电话:64258050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企业奖励资金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