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涂厂村胡宏俭等30户12间
个人建房用地的批复
胡宏俭等30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条件和下放个人住宅项目供地审批事权的通知》苍政发〔2015〕102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个人住宅供地行政审批委托流程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18〕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经研究:
同意胡世群、冯秀淦、胡荷蓉、吴明繁、刘定钞、刘竹兴、吴相泼、胡世煊、胡世岸、胡宏数、肖玉光、谢上乃、谢上宠、胡世领、陈圣余、胡宏俭、胡少娜、胡宏好、吴笑洋、李蕾蕾、陈德芬、胡宏共、林上勇、林上秋、应学其、林李秧、冯中苏、胡宏品、李思思、胡世挺等30户使用村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建设一幢12间6层公寓式住宅。用地总面积1172.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49.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492.4平方米。土地坐落于龙港镇涂厂村松阳路西侧、龙美路以北。
以上土地经批准后,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建房户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