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刘店社区林纯晓等18户8间
个人建房用地的批复
林纯晓等18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条件和下放个人住宅项目供地审批事权的通知》苍政发〔2015〕102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个人住宅供地行政审批委托流程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18〕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经研究:
同意林纯晓、林长雷、刘际帽、林纯出、钱小敏、金士洋、林香足、林芬妹、方明所、章满绿、刘际环、刘正晓、刘崇弟、刘峰、刘
正豪、林纯条、林纯相、林纯亮等18户使用村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建设一幢8间6层公寓式住宅。用地总面积825.8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149.68平方米。土地坐落于龙港镇刘店社区龙巴公路西侧。
以上土地经批准后,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建房户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注:该文件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