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洪宫村李洪来等14户15间
老房拆建用地的批复
李洪来等14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条件和下放个人住宅项目供地审批事权的通知》苍政发〔2015〕102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个人住宅供地行政审批委托流程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18〕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经研究:
同意李洪来、李洪彩、李经宝、李其甲、李洪蔡、叶洪凯、卢成德、叶洪义、李经唱、李经记、李洪架(2间)、陈伟国、李美秀/李小微、胡丕浩/王小鸟等14户15间老房拆建。建设一幢15间6层公寓式住宅。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338.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737.5方米,总建筑面积4690.5平方米,土地坐落于龙港镇洪宫村华电路西侧。
以上土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性质保持不变,建房户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得非法转让土地。
注:该文件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