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洪宫村李绍兴等12户12间老房
拆建用地的批复
洪宫村李绍兴等12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条件和下放个人住宅项目供地审批事权的通知》苍政发〔2015〕102号、苍政办发明电〔2018〕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经研究:
同意李绍兴(1间)、李其迪(1间)、李绍豹(1间)、李绍地(1间)、李绍春(1间)、李其表(1间)、李其靠(1间)、李其钗(1间)、李其较(1间)、李其宝(1间)、李绍把(1间)、李其限/李绍豹(1间)等12户使用村集体土地老房拆建,按规划许可建设一幢12间6层公寓式住宅,用地总面积为1195.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70.24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27平方米,土地坐落于龙港镇蔡家街北侧。
以上土地经批准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保持不变(李绍兴、李绍春两户两间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其余为集体使用),建房户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注:该文件有效期为2年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