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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一早餐店老板违规使用含铝添加剂获刑8个月

2014-11-25
[导读]苍南县一早餐店老板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近日,苍南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违规使用含铝添加剂,制售铝含量严重超标馒头,我县一早餐店老板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7月1日以来,邢某在自己生产的馒头中违规使用含铝添加剂,并在其经营早餐店内销售。8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邢某经营的早餐店内生产、销售的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馒头中铝含量为589.5mg/kg。经鉴定,该铝含量较高的馒头食用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市监局在早餐店内还发现广西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61包(每包50克)。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2011年6月20日,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关于面制食品中关于铝金属污染检测值标准为:蒸制面制食品(干重计)、油炸面制食品(干重计)、烘烤面制食品(干重计)≤100 mg/kg。2013年4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通讯员 李上吒)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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