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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港大桥(鳌江一桥)改建工程项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4-10-13 苍政 苍南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的安置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如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解除租赁关系协议,并报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没有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没有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包括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专户储存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搬迁先认购”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顺序根据被征收人搬迁先后顺序确定。其中,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均视为“并列第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

第三十七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的,再奖励1万元。

第三十八条 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每户补助1万元;经县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特困救助的家庭,每户补助1万元。

第三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策有规定,本实施方案未罗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本实施方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以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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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enji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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