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产品范围非常广,并且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十分密切,包括了年糕、五香干等餐桌常见食品,涉案的许多种类食品消费者往往直接食用,危害极大。近一年来,苍南法院审理了23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判处36人,而前六年才只有3件。该院在审理中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需引起重视:
(一)共同犯罪普遍,社会危害严重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市场生产、销售、流通等多个环节,参与人数众多,部分甚至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呈现明显的共同犯罪特征。据统计,50%以上食品领域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另外,审理中发现,夫妻档现象严重需引起重视。夫妻犯罪隐蔽性强,发现难,另外获刑后对子女影响较大,不仅祸害他人,也深深伤害自己家庭,社会危害严重。审理中还发现,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潜在隐患比较突出,易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此类事件一经报道,还容易引发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不安心理,影响十分恶劣。
(二)集中日常食品,无证经营较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快速食品、卤制品、食用油、滥用添加剂等领域,这几个领域查获的案件占所审案件的90%以上。食品方面以可直接食用的餐桌常见食品为主,比如年糕、米面、五香干等,犯罪分子一般通过滥用各种添加剂和禁用化学药品进行染色等加工处理后,再销往市场商贩。这些犯罪分子多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涉案产品大多出自家庭作坊等无证加工点,生产方式传统,卫生条件状况恶劣。如之前媒体曝光的我县“毒豆芽”、“毒米面”事件就存在这一问题。
(三)金钱利益驱动明显,诚信缺失严重
一方面有些生产经营者虽然能够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但是在暴利的驱使下,良心泯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另一方面,违法犯罪分子们总是怀着可逃脱惩处的侥幸心理。如去年我院审结的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从他人经营的卤制品厂和卤制品小作坊大量收购卤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鸡油,经简单加工后贩卖给油炸小商贩作为生产油炸品的食用油使用,销量达4300斤,涉案金额12.9万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四)公众信息掌握不全,问题食品难辨
审判实践中还发现,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渠道非常有限,对市场中一些危害食品行为信息掌握并不全面,而消费者本身的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又不强,导致一些问题食品不断在市场中流通。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从不正规渠道购买食品,为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市场,助长了一些不健康食品的滋生。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震慑食品安全犯罪,该院发布近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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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全国首例毒酒粬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薛某在其住处苍南县龙港镇三洋村34号无证生产酒粬用于销售。在生产酒粬过程中,为使其酒粬更具卖相,用添加了化工染料“红粉”的清水对酒粬进行浇淋,同年3月19日被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缴获上述酒粬12.5千克及化工染料“红粉”(学名“酸性大红GR”)1千克。经微谱检测,查获的化工染料“红粉”含39%-41%的酸性红73和59%-61%的硫酸纳。该化工染料有中等毒性和强致癌性,在食品中禁止使用。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2 被告人苏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毒年糕)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份许,被告人苏甲及其家人租住在苍南县龙港镇西河村22号后幢三间单层平房制作年糕。2007年9月初,被告人苏甲从苍南县灵溪镇长运车站附近的一食品添加剂店购买了7.5公斤焦亚硫酸钠,在制作年糕时予以添加。2007年9月10日,被告人苏甲的年糕加工点被苍南县工商局龙港分局查获,现场缴获年糕300公斤、大米2600公斤。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被告人苏甲生产的年糕中二氧化硫含量每公斤51.7m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年糕中不得检出二氧化硫含量的标准。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3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毒鸡油)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开始从事油脂收购,将收购到的油脂经简单加工后转手倒卖牟利。先后从郭某、陈某等人的卤制品厂和卤制品小作坊购进卤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鸡油(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该鸡油不得作为食用油使用,不得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部分自认为质量比较好的鸡油经简单加工后,作为食用油卖给黄某夫妇及倪某等人作为炸油条、麻球、绿豆饼使用,数量为4300斤,销售额达12900元。另外,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5月3日起,明知张某(另案处理)系湖北省汉川市鑫源食品厂经营人员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鸡油作为炸兰花豆用油,数量达53650余斤,销售金额150220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4 被告人马某某、温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五香干)
【基本案情】 马某某是苍南县早勤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和销售经理,该公司主要产品为五香干。为降低成本赚取暴利,马某某先后二次分别购进了20包和40包的“甜代糖”(即糖精钠,属食品添加剂)交给该公司配料工人被告人温某某,以“甜代糖”替代白糖加入五香干的卤制配料里生产五香干。2011年1月25日,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查获了货值人民币86214元尚未销售的五香干,另查获该公司已销售的累计货值为人民币53040元的销售货单14张。经对查获五香干所抽样品的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糖精钠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温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5 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毒猪头肉)
【基本案情】 2013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夫妇在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村150号对面河边的两间一层民房内,使用工业松香给猪头脱毛后加工猪头肉用于出售。2013年7月12日,该窝点被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现场查获 7千克松香,涂上松香的9千克猪头肉。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6 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面包)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份至2013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经营早点店期间,在制作馒头、包子时,超量使用香甜泡打粉(复合膨松剂)。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店内负责馒头、包子的销售。2013年4月16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制作的馒头进行抽样送检后发现,馒头中的铝含量为540mg/kg,超过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5.4倍。后被告人郭某某因害怕被处罚,在制作馒头、包子的过程中减少了香甜泡打粉的使用量。2013年8月6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制作的馒头、包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发现该馒头、包子的铝含量分别为370mg/kg和230mg/kg,分别超出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3.7倍、2.3倍。现经苍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鉴定,认为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7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毒奶茶)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开始,为了延长天气炎热时奶茶的保鲜时间,被告人李某某买来一桶25公斤的工业双氧水,作为其所生产奶茶的保鲜剂。2012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与通港路路口附近搭了一个棚屋作为生产奶茶的作坊。2013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开始教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夫妻如何加工奶茶及将工业双氧水添加到奶茶的制作过程。同年3月6日,李某某将经营的奶茶加工作坊转让给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夫妻,并将整套设备包括一桶尚未用完的约15公斤的工业双氧水交给他们使用。经查,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该奶茶加工作坊每天生产300杯左右均销往龙港镇内的早餐店供人食用,其中在每年天气炎热的月份往奶茶中添加工业双氧水。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8 被告人苏甲、苏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毒海参)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以来,被告人苏甲在苍南县灵溪镇坑源村144号设立无证海参加工点,并雇佣被告人苏乙等人加工发泡干海参。为了去除海参表面的黑色杂质使海参卖相更好,被告人苏甲、苏乙在海参加工过程中添加双氧水和氢氧化钠。2013年8月20日,该加工点被苍南县工商局查获,当场扣押24桶双氧水(25千克桶装过氧化氢溶液)、10千克氢氧化钠、200千克已发泡海参。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苏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9 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毒海茄子)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在苍南县灵溪镇下东洋村91号隔壁的加工点加工海茄子用于销售。在加工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用浓度为35%的过氧化氢(即双氧水)和水以1:300的比例配制过氧化氢浸泡液,用于浸泡晒干的海茄子,以达到去皮美化作用。2013年6月10日,该加工点被苍南县公安局查获,当场缴获已浸泡过的成品海茄子2000斤,半成品海茄子500斤。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10 被告人吴某某、李甲、李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毒米面)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李乙在苍南县灵溪镇浦亭社区和平村18号旁开办豪盛米面加工厂。2011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李乙为扩大生产,雇佣李甲并租用李甲位于灵溪镇求知东路45号一楼房间用于加工米面,将加工的米面销往苍南各地。2013年5月份开始,三被告人经商量,在米面生产中添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铵明矾、硫酸钠等物质。苍南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疑似二氧化氯漂白剂约0.5千克(经鉴定为硫酸钠等混合物),扁面50筐约1000千克(经抽样检测,扁面内含有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检测结果为0.11g/Kg;山梨酸钾检测结果0.12g/Kg),疑似明矾物质3.6千克(经鉴定为铵明矾),圆面半成品14筐约280千克(经抽样检测,圆面半成品内含有苯甲酸钠,苯甲酸钠,检测结果0.11g/Kg),成品圆面44筐约660千克,并对该处锅内用于加工米面的白色液体进行抽样检测(白色溶液内含有苯甲酸钠,苯甲酸钠,检测结果为0.15g/Kg)。经苍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食品安全鉴定专家进行认定,认为铵明矾、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属于合法食品添加剂,但在湿米面生产加工中使用属超范围使用。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的毒性级别均属于低毒,长期大剂量使用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