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家通信公司的广告上注明,宽带包2年只需398元,市民彭坚兴致勃勃地办理了该项业务,却被索要860元,而且广告中许诺的赠送精品手机也没有影儿。彭坚一怒之下,向温州市发改委举报上述通信公司价格欺诈,结果却被告知无法认定。
于是,彭坚继续与温州市发改委较量。与彭坚单枪匹马作战所不同的是,温州市发改委及作为第三人的通信公司各聘请了我市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作为代理人。
日前,温州中院维持了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即撤销温州市发改委原先的处理结果,要求其重新作出处理。
举报价格欺诈被告知无法认定
去年3月5日,市民彭坚在市区荷花锦园6幢墙边看到一则宽带安装广告。
“4M光宽带包2年只需398元,还可加赠精品手机一部,非常具有诱惑力。”彭坚说,他于是联系了某通信公司安装宽带。
没想到,安装后,彭坚却被该通信公司工作人员收取初装费100元、2年宽带费用860元,而且还没有手机送。彭坚称,他因此生了一肚子气,在交涉未果情况下,向温州市发改委进行举报。
发改委方面回复称,已经向通信公司进行过调查,彭坚反映的活动已经在2012年5月底结束,2012年11月1日调整为860元,初装费100元实际系开户工料费及设备使用费,通信公司方面已经通知广告公司拆除广告,广告公司也已经拆除相应广告。
由于彭坚所拍摄的照片复印件没有显示广告牌存在时间,因此无法证实他办理宽带时,相关的优惠活动是否依然继续。
另外关于送的手机问题,因为广告无法核实,故无法证实。
是否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
对于这样的答复,彭坚不服,选择与温州市发改委对簿公堂。
法庭上,温州市发改委称,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受理公民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先对被举报人的价格活动进行初步调查,再根据初步调查结论决定是否予以价格违法行政处罚,因此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与价格行政处罚系不同的程序,两者对行政机关调查职责的要求亦不同。他们在受理彭坚的举报后,到通信公司及广告牌放置现场进行检查,并对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已经尽到初步调查职责。初步调查得到的事实无法认定通信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都没有深入调查,又怎么知道是否违法呢?”彭坚说,他对此不满。
据悉,彭坚在向温州发改委举报的同时,也向工商部门进行反映。
第三人通信公司方面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温州发改委再对其予以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因此无需对彭坚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发改委未尽调查职责
法院认为,温州市发改委应在全面调查并判定有无实施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办结举报事项。只有在认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并作为处罚案件立案的,才涉及考虑“一事不再罚”等相关问题。该问题并不影响温州市发改委对举报事项在进一步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温州市发改委受理举报后,仅对广告牌现场及通信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不足以判定通信公司没有事实违法行为。温州市发改委完全能够通过彭坚、通信公司经办人员、广告设置单位、广告所在地居民或居委会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温州市发改委未尽调查职责,即以通信公司的违法行为“无法认定”为由办结举报,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还指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温州市发改委2013年4月20日办结举报,但在办结前一天,就已经把结果告诉彭坚。
法庭上,温州市发改委提供了一张照片,照片显示,彭坚所反映的广告宣传栏,已经找不到他所称的广告。
不过这张照片因为缺乏见证人以及相关文字说明,并未得到法院认可。
此前,鹿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温州市发改委所作的口头答复,判令温州市发改委对彭坚的举报作出处理,重新告知原告办理结果。
双方均不服,提出了上诉。日前,温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