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车公司租来汽车,然后冒充车主将车子抵押给别人或干脆卖了,男子肖某以此骗取车款,屡试不爽。目前,被骗的三辆车均已被汽车租赁公司取回。肖某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2013年8月31日10时许,肖某伙同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肖某从乐清市北白象镇一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东风本田越野车,价值18万余元。之后,肖某到苍南县灵溪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出示事先伪造的车主身份证件等,把车抵押给被害人肖甲,骗取借款7.7万余元。
2013年9月9日上午,肖某伙同徐某经预谋后,由徐某假借租车之名,从温州市区汤家桥路一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宝马520轿车,价值35万余元。之后,两人到台州另配了一把车钥匙,由肖某冒充车主,到苍南县灵溪镇一房产有限公司将车抵押给陈某,骗取借款14万余元。
2013年9月18日18时许,肖某伙同徐某、温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肖某从苍南县灵溪镇一汽车租赁服务部,租了一辆东风起亚轿车,价值15万余元。之后,肖某到平阳县萧江镇一二手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出示事先伪造的车主行驶证等,将车卖给周某,骗得6.6万余元。
案发后,3辆车均已被汽车租赁公司取回。2013年10月25日,肖某在深圳的宝安机场候机楼被民警抓获。
检察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肖某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庭审中,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肖某没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他文化水平低,已深刻认识,愿意接受改造,悔罪情节明显。肖某称,愿意赔偿且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苍南县法院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车辆均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