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南县检察院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民事案件调解书,金某与林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县法院获得调解。据经办人介绍,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频布实施后我县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2013年7月6日,金某乘坐林甲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时,车辆碰撞路边石墩侧翻,致使金某受伤。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林甲负全责。事发后,林甲付清了金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兄长林乙表示愿承担赔偿保证责任。此后,双方在赤溪镇政府的组织下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均无果。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3680元。
今年4月,金某由于取证困难向苍南县检察院申请取证援助。受理该案后,检察官为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并于4月16日为其调取了被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4月1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支持金某起诉。
7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金某获得了6万元的民事赔偿。另据检察官介绍,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已经为4起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帮助,为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支持受害方向法院起诉,其中2起民事案件已经成功获得调解。(通讯员 倪孔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