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养猪场容留卖淫案件,一审判处容留卖淫的养猪场工棚所有者何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4月28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工棚现场查获黄某、陈某等6名卖淫女及3名嫖娼人员。6名卖淫女供称,何某容留6人在该养猪场工棚卖淫,约定卖淫一次何某提成10元。6人每人一个数字号码,相互之间不用真实姓名,每卖淫一次均予以登记,以“正”字计数,一个正字算五次。工棚无人看管,由6人相互监督,何某每隔几天来工棚一趟按账本上的数字收取提成款,结账后撕毁已结算页面。
该工棚原是一个养猪场,何某的母亲曾在此多次容留卖淫,也曾因容留卖淫被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去年,何某母亲去世后,养猪场塌过,何某遂在原地搭起简易工棚。
今年4月初,何某开始陆续容留卖淫女黄某、陈某、冯甲、杨某、冯乙、李某等人在宜山镇东跳村养猪场工棚内组织卖淫活动,并从中提成牟利。卖淫一次收费30元,有时还价也可以20元,冯甲因为年纪较轻,收费50元。被民警查获当天,37岁的李某是第一天来工棚,总共完成了8次性交易。李某说丈夫患肝癌去世,家里有三个小孩,自己是迫于生计的。
查获当天,工棚里已经完成了五十多次性交易。来工棚的多为上了年纪的老者或是外来务工人员。现场查获的3名嫖娼人员,最年轻的47岁,年纪最大的74岁。经查明,何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马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