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7日,菲特台风期间,夏某夫妇带着感冒的3岁儿子到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看病。在归途中,一家三口步行至龙港人民路几家房屋门前,惨遭电击身亡或电击后落水身亡。
直接原因至今仍是一个谜
悲剧发生时,夫妇俩的父母,只有女方68岁的母亲王阿婆还健在。
王阿婆将9名被告人告上了法院,索赔263万余元。他们分别为被告李某、林某(人民路甲房屋共有人)、被告缪某(人民路甲房屋租赁人)、被告黄某(人民路甲房屋门口“格力”空调出售及安装人)、被告杨某、郑某(人民路乙房屋共有人)、被告陈某、吴某(人民路丙、丁房屋所有人,人民路乙、丙号房屋租赁人)、被告供电公司等九名被告。
“这起触电事故的发生,使本应该其乐融融的一家三口,瞬间就死于非命,留给人们的是无尽的惋惜和同情。台风所带来的某些危险本可避免,但是由于人们忽略了种种安全隐患而造成的各类事故,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昨天,原告王阿婆代理律师以这么一段话,作为自己发表代理词的开场白。
庭审现场,不同房子的房主、承租人及空调出售安装人间相互推责。
到底是什么直接导致一家三口触电身亡,至今仍是一个谜。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通过现场勘查,出具一份“检测报告”:委托鉴定的空调外机未发现漏电部位;空调器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空调安全隐患是否导致悲剧发生?
一些房主和承租人认为,从目前本案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漏电的事实,更谈不上因果关系。检测报告说明不存在漏电点,没有接地保护,存在安全隐患,接地保护是漏电后的防护措施,没有接地保护本身不会触电,与电击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没有提交任何有价值的证据证明有漏电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原告以空调存在缺陷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空调销售和安装方,对空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空调销售安装方认为,从法庭依法调取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照片来看,事发时,他所安装的空调的电源插座是拔出状态,也就是说并未通电,既然没有通电,也就不会漏电。
“检测报告”认为空调专用电源插座上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又认定空调外机没有发现漏电部位,可见,这种安全隐患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的危害。空调器专用电源插座的接线是房屋业主在布置电线时预留的,并非空调安装人员所安装。
“警方赶来时,医护人员已经在现场。”原告代理律师回应称,这也充分说明有足够的时间拔掉电源插座。
供电公司未断电是否监管不力?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国网浙江苍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电力生产供应与销售、运行与维护单位,明知在台风过境抢险期间,明显会出现各种用电安全隐患,却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有监管不力之责,与惨案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供电公司称,作为供电公司,无论在什么时候,供电都是有法有据的,原告代理人认为台风必须断电,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如果断电,没有光线,导致人员淹死,是否又要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受害人是否自身存在过错?
法庭上,有被告人说,死者明知台风来临、满水的情况,存在溺水、漏电的危险,但仍在户外涉水行走,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损害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还有被告人进一步指出,从赔偿数额来讲,死者夏某妻子带着孩子,看到夏某触电,用手去接触夏某。连这个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夏某妻子对损害后果有一定责任,夏某妻子和孩子的死亡赔偿不能足额。
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各被告一直说自己没有过错,反倒认为死者有过错,当时受害人是带着小孩去医院看病,如果没有这个特殊情况,死者不会带着小孩在街上行走,也不可能预见到积水中带电。夏某发生触电摔倒的瞬间,他的妻子出于本能去搀扶,也不可能知道夏某是触电了,因此并没有过错。被告认为死者有过错,没有任何证据,也是让人感到寒心的。
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