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唆他人干违法的事情,将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日前,苍南法院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两名被告人啥也没做,就因为说了一句“有种带刀,没种砍人”,结果遭致判刑。
去年5月7日,一群人在苍南灵溪镇一个酒吧玩时,其中一个人看到之前与他有矛盾的“棺材板”(被害人曾某)等人一直朝其看,他害怕被打,就电话联系林某,让林某在家准备好砍刀,等下接他到酒吧。
林某来酒吧后,曾某等人还在。
后来,林某去了一趟洗手间。回来后,他极为不开心。“曾某等人故意用身体撞我。”林某开始嘴里骂骂咧咧。
这时,有朋友劝他,撞几下没关系。
但是,另外两位朋友谢某和陈某却持另外看法。
5月8日0时左右,他们开车离开酒吧。路上,谢某和陈某说“有种拿刀没种砍人”,陈某说“砍不砍,不砍就回家了”,谢某说“去砍算了”,谢某还说帮忙拿刀去砍。
在谢某、陈某的言语挑唆下,林某等人觉得不去砍没面子,于是就将车子掉头回酒吧,把曾某的左手砍伤。
我市一名律师指出,谢某、陈某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陈某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两人非伤势直接致害者,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依法均予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挑唆者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