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80后”小伙,通过手机软件“陌陌”结识两“90后”女孩,四人相约酒吧喝酒。酒后江边吹风散心,其中一未成年女孩不慎跌入江中溺死。死者父母将同行的三人都告上了法院,索赔37万元。
未成年女孩酒后溺亡,父母有否责任,同行的伙伴有什么责任?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对其中的责任进行细分。日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小丽落江,有同伴跳水相救
死者小丽,1998年出生,江苏女孩。生前,她在温州一家娱乐场所上班。
2013年3月15日晚,小丽通过“陌陌”认识了小豪(男,1987年出生,温州人)。当晚,小豪通过“陌陌”约小丽去喝酒,小丽答应了。于是,小豪叫上了朋友小毅(男,1987年出生,温州人),小丽叫上了小姐妹小梦(女, 1996年出生,湖北人)。4人在温州智慧谷碰头,然后去喝酒。
酒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2时。随后,4人又到市区瓯江路沿着江边吹风散心。其间,小丽跑到江边护栏外的石台上玩耍,不慎跌入江中。事发时,小毅跳入江中试图去救小丽。
“当我跳下去的时候她已经离我很远了,水流很急……”遗憾的是,小毅最终没能将小丽救起。后来,接警赶来的民警及时施救,小毅得以脱险,而小丽不幸溺水身亡。
家属状告同行三伙伴,索赔37万元
得知女儿发生意外,小丽父母悲痛欲绝。
小丽父母认为,事发时,小丽才15岁,悲剧的发生是由于小豪、小毅、小梦三人明知小丽醉酒了,还带她去江边吹风,三人没有尽到保护与安全注意义务。对小丽的意外,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3年12月2日,小丽父母将小豪、小毅、小梦告到了鹿城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
死者父母、同行三人,各打“50大板”
今年1月17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3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丽在事发时是未成年人,作为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小丽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
剩余50%责任,由同行的小毅、小豪、小梦三人承担。因为,小毅、小豪、小梦和死者小丽相约出去喝酒,相互间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即普通大众在通常情况下所应意识到和注意到的义务。
小豪、小毅、小梦应当对基于其错误认识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4人一同饮酒已至次日凌晨,且小梦几近醉酒,在这种情况下,小毅与小豪理应及时送小梦与死者小丽回家,但作为成年人的小毅、小豪却听从小梦的提议,带尚未成年的小丽一同前往江边,显然并未尽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所应尽的注意义务。
同行三人,承担责任大小有别
小毅、小豪、小梦三人,怎么样承担50%责任?法院也进行了一定区分。
法院认为,小豪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对组员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但其不仅未制止小丽一系列危险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扩大,反与小丽一同爬到护栏外玩耍。小豪相对小毅、小梦应承担的责任较大。
小毅在小丽落水后,及时告知小豪进行报警,并主动跳入水中救人。虽没有及时有效防止小丽落水,但在她落水后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应视为已经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可相应减轻其责任。而小梦当时已近醉酒,她的观察与救助能力相对较弱,也可相应减轻其责任。
经过细分后,法院就小丽意外溺亡的责任区分如下:
小豪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丽父母97222.65元。小毅承担10%的责任,赔偿32407.55元,小梦承担10%的责任,赔偿32407.55元。
法官化解“执行难”,促双方和解
小丽出事之后,其父母一直找小豪、小毅、小梦交涉,希望他们能够有一个正式的“道歉”,但是案件判决生效之后,涉案的三名当事人非但没有依照判决书履行债务,也没有道歉,双方的矛盾一度激化。
今年4月28日,小丽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查询,执行法官发现小豪、小毅、小梦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执行难”。
法官了解三人的家庭情况后,找到了三人的家属。经劝解,他们的家属愿意拿钱代为赔偿,但金额并未达到应赔偿的额度。
“毕竟事发的时候,他们都很年轻,谁都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不幸,钱也是他们家属东拼西凑筹起来的……”就赔偿金额不足,法官做起了小丽父母的工作。小丽父母听后,心软了,也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过错,表示愿意和解。
5月30日,经调解,小丽父母与小豪、小毅、小梦达成执行和解。近日,他们从法院领取了14.5万元的执行款。
律师告诉你
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三方面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华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来源于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一般认为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性,二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
注意义务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如基于合同信赖关系而产生的通知、照顾、保护、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或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或来源于在先的危险行为以及特定的职业活动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蕴含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义务主体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去年发生在苍南的小温莒溪大峡谷意外案中,组织者发布户外计划并召集队员,开启了危险源,故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同行者将因同意或接纳其参加,构成了事实上的临时监护关系,未成年人出现损害,其他同行者也将视情节担责。故户外活动应坚持谢绝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