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3年11月14日,县法院在淘宝网第二次公开拍卖坐落于嘉兴市元一柏庄某套房屋,买受人张某以人民币7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足拍卖款。之后,经办人为了解情况,亲自前往买受人张某所在地宁波,并了解到,张某本意是将该房拍来后为侄儿做婚房,但其侄儿看后认为该房位于顶层,不合心意,于是决定不交余款。后法院依照《拍卖法》相关规定,重新将该房予以公开网拍,同时作出裁定,重新拍卖时,张某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第二次成交价73万元的,中间的差价及重新拍卖的费用将由张某承担。
该房在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共有3人参与竞拍,最后由谢某某以最高价66万元成功竞得。由此,中间的差价7万元依法由张某承担,其竞价前被淘宝系统冻结的7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扣划作拍卖所得供执行分配。
据介绍,县法院在网拍平台上,对每个拍品都有专门拍摄的视频、图片,并附有文字说明,供竞拍人察看。对于房产等大宗拍品,县法院还集中组织现场看样活动。竞拍人还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等途径,了解拍品情况及相应的拍卖手续。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竞拍人,提前对拍品进行全面了解,不要轻易悔拍,以免拖延拍卖进程、影响案件执行,也为自己造成一笔额外的差价支出。(记者 陈薇拉 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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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