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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男子打“不孝”官司状告父母要房子 结果胜诉

2014-05-01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龙港网讯:14年前,父母离婚时将房子赠与儿子;14年后,儿子想将房子过户名下,却遭父亲反悔。儿子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父母都告上了法院。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儿子胜诉。

  父母离婚,将房产赠与年幼儿子

  小陈,苍南籍男子,现年23岁。他的父母陈某、戴某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并于第二年12月生育了他。

  婚姻持续了10年,出现拐点。2000年7月,陈某与戴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家里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可是,夫妻共有的一套位于苍南县钱库镇的房产不知给谁好。后经双方协商决定:给儿子。

  于是,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约定将该套房子赠与当时年仅9岁的儿子小陈。另还约定,由于小陈年少,房子暂时委托陈某管理。

  父亲再婚生子,拒不履行承诺

  离婚后,陈某再婚,并且又生育了孩子。这下让陈某犯难了——当年离婚时,想到自己的财产迟早归孩子所有,所以将房子就赠给了儿子。可是,现在又有了孩子,这手心手背都是肉,不能偏袒了谁啊。如果给了大儿子,后面的孩子他妈也不同意啊。

  陈某思量后,反悔了。他始终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时赠与小陈房产的承诺。为此,成年后的小陈不惜与父亲闹翻了脸,父子俩还多次发生争吵。

  见凭父母离婚时的承诺拿不到房产,今年3月18日,小陈走进苍南法院,状告自己父亲,同时将其母亲也一并列为被告。

  他的诉求是:判令父母离婚时的房产赠与约定有效;判令父母协助他办理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另外,为了防止意外,小陈还向法院申请,对该诉争房产进行了诉前保全。

  父亲“不同意”,母亲“同意”

  今年4月15日,苍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对于儿子的起诉,陈某辩称,诉争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并非当时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尚未交付小陈,赠与行为不成立。同时,他也已通知小陈撤销赠与。他说,小陈起诉缺乏依据,请求驳回起诉。

  陈某向法院提供了证据:撤销赠与房屋通知书、特快专递单、回执,用于证明他撤销房产赠与的通知已送达小陈的事实;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分家书,用于证明诉争房产是陈某父母于1997年对他个人的赠与,1999年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在他个人名下。

  另外,陈某还提供了一些证明和照片,用于证明小陈曾强迫其转移房产所有权,侵害他的人身、财产权。

  而小陈的母亲戴某则称,诉争房产是前夫父母给她和陈某二人的,她同意将房产转给小陈。

  法院判令:房产赠与约定有效,儿子胜诉

  在陈某、戴某离婚前,诉争房产到底属于陈某单方所有,还是两人共有,成了关键。

  对陈某提供的分家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分家书是陈某父母在1997年分家时所立的分家析产书,所谓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戴某彼时与陈某尚处婚姻存续期间,显然属于陈某父母家庭一员,戴某作为媳妇在上面捺印确认,与陈某一起受赠该房产。因此,该分家书可以证明陈某父母将诉争房产赠与陈某和戴某的事实。

  也就是说,虽然该房产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但属于小陈父母离婚前的夫妻共有财产。

  苍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戴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双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生子小陈的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不能与其他条款分割,双方应实际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不能单方面变更。小陈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戴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诉争房产赠与小陈的约定有效;陈某、戴某协助小陈办理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记者手记

  儿子告父母,父母告儿子,这样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其中较多关于金钱和财产的争执。我们不禁要问:难道,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那份亲情、那份爱,在数十万元,或上百万元房产面前,就变得如此轻薄了吗?

  为了财产闹得沸沸扬扬,甚至大打出手,父母不像父母,儿女不像儿女,原本血浓于水的一家人,走在路上就不认识了。我们代代相传的伦理纲常,到底哪去了?

  律法大于亲情,在一切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律让一方胜诉了。胜了又能怎样?要知道,这里面输掉的,远比赢到手的,多得多。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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