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3年6月,吴某发起徒步穿越莒溪大峡谷活动,原告陈某及未成年儿子小温、徐甲三人报名参加。途中因遇大水库阻路而分成两队,其中徐甲、吴某、李某、徐乙四人自愿带小温走水路,两队在水库分别后未再汇合。期间,吴某、徐乙、李某三人自顾前行,导致徐甲、小温掉队,后三人径行离开峡谷。另外,与小温同行的徐甲在次日凌晨五时独自离开,将小温一人留在峡谷,致使小温失踪、遇难。
原告认为,各被告对小温负有安全保障、临时监护和及时搜救等义务,且各被告在事故发生前未尽提醒、防范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持消极的搜救态度,致使小温身亡,故应对小温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115.9865万元。
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遂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具体审理情况本网将跟踪报道。(记者 陈薇拉 通讯员 陈晓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