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没有撞死受害者,哪来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遭遇交通事故,受害方可向肇事方提出人身伤害赔偿,无可厚非。但平阳鳌江男子黄某却遇到了一起想不通的索赔案件。
去年7月,黄某突然接到平阳法院交通事故审判站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他去领取案件应诉材料。他听说是2007年发生的那起交通事故,就立刻明白了,赶到了审判站。
这起事故发生在2007年9月13日。据法院查明事实,当天,黄某驾驶轿车从平阳钱仓驶往苍南宜山方向,途经萧江镇落马头村路段时,与苍南籍男子朱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朱某脑部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朱某被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并进行开颅等手术。经诊断,事故造成朱某右颞枕骨骨折、两侧额叶脑挫裂伤。术后,朱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
时隔多年了,伤者妻儿怎么会突然提起索赔诉讼呢?拿到材料后,黄某看到了起诉状上的一串赔偿数字,原告要求他赔偿28万多元,其中有一笔24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还有1万多元的丧葬费。“我根本没有撞死受害者,哪来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黄某觉得自己想不通。
伤者智力严重受损
住院期间突然失踪“被死亡”
朱某明明在车祸中受伤,其家属为何会提起死亡赔偿诉讼呢?事情还要从一起离奇的走失说起。朱某在医院治疗4个月后突然失踪。这一失踪,再也没有回来。
据法院查明,朱某走失的时间是在2008年1月11日至15日之间。当时,朱某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发动亲友、邻居在各地寻找,却一直没有找到朱某。至今,朱某仍下落不明。
无奈之下,2012年2月,朱某家属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朱某死亡。法院在公告1年后,于2013年3月6日作出判决,宣告朱某死亡。
住院期间怎么会无故走失?朱某家人认为,朱某在交通事故中脑部严重受损,智力严重缺损,致其生活无法自理,最终造成在医院治疗期间失踪后被宣告死亡的结果。“这一切都因当年的那起事故而起”,对此,肇事司机黄某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朱某家属一纸诉状将黄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寻找朱某开支、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黄某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6万元医药费)。
法院判决:
死亡赔偿无依据,赔偿合理损失12万元
对于在法律意义上已被宣告死亡的受害者朱某,其家属是否可以向肇事方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进行索赔?
此案审理中,黄某对于车祸后朱某走失下落不明表示“遗憾”,但他对于朱某家属向他索赔死亡赔偿表示不能接受。他说:“虽然是我撞了朱某,但他失踪却是因其自己走失,不能让我来承担被宣告死亡后的死亡赔偿责任。”
黄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朱某被宣告死亡,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与肇事者黄某也无关。黄某的责任限于朱某受伤的范围,而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朱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朱某因走失被宣告死亡,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与朱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朱某死亡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黄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和车主,应对该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其按主要责任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虽然法院驳回了死亡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支持医药费等部分赔偿。
法院认定,朱某受伤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辆投保,支付原告保险金12万余元。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 主任 吴建胜
受害人家属 未保存好证据 留下遗憾
本案的判决已经对案件法律关系做了较为清晰的阐述。特别是侵权案件中,并非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就要对所有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因果关系越紧密,即原因力越大,对结果负更大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侵权关系较为明显,假如受害人因治疗无效死亡或住院期间排除其他因果关系死亡的,驾驶员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而受害人在住院期间出走,并由亲属宣告其死亡,且宣告死亡的原因基于下落不明形成的,即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故不承担对死亡结果的赔偿责任。
本案存在一个较为特殊的法律概念——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与正常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本次事故发生后,从损害结果来看,受害人若经鉴定有可能构成较重等级的伤残,依法本可以获得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巨额法定赔偿项目,但因受害人在治疗期间意外失踪、来不及进行伤残鉴定,家属宣告死亡等诸多因素导致无法主张,是本案的最大遗憾之处。通过本案也能发现,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法院只能通过证据的分析来还原案件事实,否则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