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2日晚,黄某约林某一起吃夜宵,期间双方均有饮酒。13日凌晨1时许,黄某驾车带林某到龙港礼品城对面的路边,欲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因林某反抗强烈而未得逞。
在反抗过程中,林某将黄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扯断。后林某乘坐黄某驾驶的轿车到龙港镇西一街时,发现座位上有黄金项链,觉得黄某之前的行为十分过分,就想把项链拿过来,觉得也不吃亏。遂趁黄某不注意,将该黄金项链藏在鞋子内带回暂住处,后将黄金项链藏在密码箱内。现该黄金项链已被追回并发还黄某。
苍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查 许明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