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缪某与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各自纠集人员在龙港镇金河广场附近持刀互殴。张某受缪某一方纠集参与斗殴,缪某一方将黄某一方的周某砍致轻伤。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张某于2013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查明,张某非周某轻伤后果的直接致害人。
在法庭上,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张某万分悔恨。原来,张某在中学时因时常受到同学欺负,辍学之后为了不再受气,便结识社会上的不良分子,从而慢慢走上歧途。说到自己经济情况较差的家境、早年去世的母亲及因患肺癌正在接受治疗的父亲,张某更是泣不成声。
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本案系从犯,且非轻伤后果直接致害者,苍南法院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宣判后,鉴于张某悔罪表现良好且符合帮教条件,在征询张某的意见后,苍南法院依托该院青少年帮教基地,将其安置在我县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根据该院帮教基地的管理规定,张某的犯罪记录将予以保密,并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
据悉,自2013年6月苍南法院帮教基地成立以来,未发现安置在该院帮教基地的失足青、少年再次犯罪。(通讯员 苍轩 尤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