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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女老板被办信用卡透支 贷款受影响难发工资

2013-12-15 温州晚报

去银行贷款,却被告知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假的。何时被调包,目前不得而知。

身在法国,却在温州“被”办了三张信用卡,还透支了两万多元。

昨天,市民董女士致电晚报热线88908890给记者讲了这么一件烦心事儿。

事件 人在法国,却在温州刷信用卡?

董女士告诉记者,她常年在法国,在温州也有自己的投资项目,为了方便,她有时会把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放在温州的家人或朋友那里,委托他们帮忙办事。

本月9日,董女士委托家人申请贷款,却被银行告知,其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假的。董女士不相信,因为去年她委托朋友帮忙贷过一次170万元的款,贷款还清后所有证件由朋友转交给家人,之后一直没有使用过。另外,银行还告知董女士,她的信用卡还有逾期未还的款项。董女士这才意识到,她的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在某个使用环节中被人调包了。

经过查证,董女士的身份证被用来在鹿城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家银行分别办了三张信用卡。鹿城农商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2万元,显示欠款2万元,并产生滞纳金;光大银行的额度是4万元,显示欠款3000元;农行的信用卡尚未启用,无法查明。鹿城农商银行信用卡的办理时间是今年的8月7日,使用时间是8月底到12月初,这让董女士大吃一惊:“这段时间我人都在法国,怎么可能办了卡还消费呢?”

为了这件事,董女士连夜从法国坐飞机赶回来。她一直纳闷,没有本人在场和亲笔签名,银行怎么能给办信用卡呢?董女士联系了上次委托帮忙贷款的朋友,朋友称自己不清楚,所有证件已经原封不动归还她了。目前,董女士和家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些证件到底在哪个环节被调了包,除了被办信用卡外,还被做了什么用途,一切还不得而知。

核实 比对字迹,三个签名全不一样!

现在,董女士已经办了新的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要想顺利从银行贷到款,现还缺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给办了信用卡的三家银行方面要给董女士出具证明,说明信用卡不是董女士本人办,她的信用没有问题。

董女士说,她已向光大银行出具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单,银行方面也进行了笔迹对比。她说:“光大银行承认信用卡经办人监管不严,并且许诺我们会在下周一开出证明。”农行方面,冒用者未启用,暂时无需证明。

现在最重要的是缺一份鹿城农商银行的证明。根据资料显示,冒用者是在鹿城农商银行位于将军桥的支行办理了信用卡。董女士说,本月11日,他们去支行协商,卡的经办人也在场,他现场承认当时办理信用卡的不是董女士,但是在那次并没有拿到证明。

12日下午,董女士与记者再次到鹿城农商银行总行协商。在现场,银行方面出示了他人冒名填写的该行信用卡申请书复印件进行笔迹对比,发现在“主卡申请人基本情况”一栏和“主卡申请人签名”一栏,两处均需要董女士签名处,字迹明显不出自同一个人。董女士现场在一张白纸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与那两个笔迹比对又完全不同。

该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承认,按照该行规定,信用卡确实需要本人持有效证件亲笔签名才能办理。在办理操作过程中,经办人确实存在失误。另外,该行无法提供冒用者在办理证件时的影像资料。

这次董女士仍然没有拿到证明。银行方面表示,下周一再给她答复。董女士愁的是,信用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多拖一天,就迟一天贷到款,年底将至,她的企业还有100多名工人等着发工资呢。

测验 银行审核不严,给人可乘之机。

12日下午,记者分别在鹿城农商银行南浦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温州分行等多家银行做了一次“小测验”,带着别人的身份证要求办一张信用卡。

大部分银行的工作人员都这样告诉记者:务必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最宽限到个人资料部分可以由他人代填,但是“持卡人签字”部分一定要本人签字才可以。但在鹿城农商银行南浦支行,一位工作人员隐晦地表示“那你出去签完字再进来好了”。

可见,尽管多数银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但也有银行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

为什么会出现董女士这样的事件呢?鹿城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分析了几种情况:有可能是经办人没有分辨出持卡人本人和身份证的样貌,或者是办理的人跟持卡人长相相近,被冒用者蒙混过关;也有一种可能,是冒用者通过银行内部熟人,一次性办理大量信用卡。

今年11月,大连市审理了一件类似案件:一男子用他人身份证办了99张信用卡,疯狂透支120万元最终获刑20年。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这暴露出银行工作人员在“人证一致性”方面审核不严,或片面追求办卡数而疏于查验比对,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

延伸阅读

冒用者——使用董女士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的“持卡人”至少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冒用者——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不需对身份证被冒用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被冒用者仍需注意冒用行为导致的诉讼风险。有鉴于此,建议市民在丢失身份证后必须及时向户籍管理部门挂失,当发生类似董女士遭遇的冒用行为,务必向公安机关报案以遏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自身法律风险。

银行方面——首先应主动提供办卡现场的录像资料、书面手续等,证明操作程序上并无过错。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如未建立,情节严重的,将对银行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等处罚。然而,尽管大多银行网点已具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能力,但该系统自身尚有不能显示是否挂失、系统更新缓慢等缺陷,因此无法保证银行可以百分百识破冒用行为。此案例中,若个别银行有意采取躲避态度,不但减免不了自身违规办卡的责任,给董女士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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