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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温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2013-11-26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导读]11月25日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出台《温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1月25日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出台《温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采取书面告诫的方式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和训诫。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告诫书可作为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也可参照该《办法》处理。

  市妇联权益部有关人员介绍,一般来说,轻微家暴可以理解为家庭中施暴者和受害者双方承认有暴力行为,报警且留有证据,但受害者伤情够不上伤情鉴定最低标准,无法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以往,对于轻微家庭暴力,民警在接警过程中,多以协调、口头告诫为主。而新规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将启动告诫程序,督促家庭暴力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民警要向加害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告诫后,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将存档备查。告诫书将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同时,要求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及时和受害人联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据市妇联有关人员介绍,我市家庭暴力信访案件占妇联信访案件的二成左右。

  《温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要点

  哪些家暴行为可启动告诫程序?

  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

  由谁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直接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有什么作用?

  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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