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全县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社会散居孤儿51人,县社会福利院集中抚养孤儿19人。按照有关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8周岁、在校就读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可领到1200元生活费,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可领到716元生活费。
我县按照孤儿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而对于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收养之日下月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下月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学校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的按“三无”对象、农村的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新产生的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记者 李静静 通讯员 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