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制食品熬出的鸡油,只能用于化工原料
王某于2009年开始从事油脂收购。经查明,2011年6月份以来,王某向当地一家生产卤猪蹄、卤鸡腿的厂家购买其卤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鸡油。王某在购买这些油时称用于化工,并提供了一家油脂日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苍南县一卤制鸡壳小作坊老板陈某称,在卤制时,先将鸡胸、鸭排等放在夹层锅里煮,用煮出来的油煎炸鸡胸、鸭排。反复几次后再将鸡鸭油收集起来卖给王某,价格每公斤4元左右。“这些油是不能食用的,王某说自己是做饲料用,我才卖给他的。”
购进废鸡油后,王某经简单加工后,以每公斤6元至10元的价格,作为食用油卖给倪某、黄某夫妇,供炸油条、麻球、绿豆饼时使用,共销售2150公斤。
王某从2011年5月起,以每公斤5.6元或7.6元的价格,向湖北省汉川市某食品厂经营人员张某(另案处理)销售鸡油,作为炸兰花豆用油,数量达26800余公斤,销售金额150220余元。
按照相关规定,鸡翅、鸡腿等产品在生产加工时卤煮出来的油只能用于化工原料。王某经简单加工的鸡油正是一种地沟油,不得作为食用油使用,不得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卖假避孕药,真的会闹“人命”
在药品安全领域,苍南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销售假避孕药案件也在去年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查处。
2012年初,温州市、苍南县两级药品稽查人员在对辖区药店、成人用品店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一条假药线索。同年5月11日,由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执法组人员,在嫌疑人卢某到苍南县矾山镇送货时,当场将其控制,查获米非司酮片(司米安)、左炔诺孕酮片(毓婷)等药品5个品规358盒,均系假药。执法人员通过一路追踪,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黄某、徐某、符某、王某、江某等,现场查获大量假米非司酮片等药品。
6月3日,苍南县药监、公安等办案人员赶赴广东,抓获了江某的上家龚某,现场查获米非司酮片等药品1312盒。该案前后共有6个串案,查获米非司酮片、左炔诺孕酮片、复方氨苯酚烷胺片、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等合计3918盒。经检验,上述药品均为假药。该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在销售链上,这些假药一般几角钱一盒买入,1元钱一盒批发,5元到8元的价格零售。有嫌犯称,这些假药根本没有效果,吃了会闹“人命”,他们自己根本不吃。
法院查明,被告人龚某、江某、曾某等11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通过各种渠道购入假避孕药直接转售他人,或通过各自经营的“保健品批发中心”、诊所、药店销售给他人。该11名被告人均以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
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苍南法院审理的销售假药案仅两起,食品安全案件零起;而2010年至今,该院审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已达14起,判处犯罪人员共39名。
近年来我市部分食品安全入刑案例
■上架销售毒凤爪
今年5月15日,永嘉县工商部门到程某、石某夫妇开设的超市例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瓜子、清嘴梅、笋尖等食品中二氧化硫超标,另一种凤爪含有过氧化氢。工商人员随即书面通知程某夫妇,这4种商品必须立即下架,不得再次销售。但次日,程某夫妇仍上架销售凤爪。
10月21日,该案宣判,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5000元,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另外,石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无根剂泡豆芽
从2011年12月开始,来自江西的费甲、费乙父子在乐清市淡溪镇茅洋村一简易工棚内生产黄豆芽、绿豆芽。这对父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无根剂、多菌灵等化学添加剂,并由费乙在乐清市虹桥镇菜场销售。法院判处费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费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双氧水浸猪大肠
王某在乐清开了家熟食店,边加工边销售。2009年底,王某用双氧水对猪大肠进行浸泡,并将加工好的猪大肠放在乐清市大荆镇菜场销售。其间,王某的父亲帮助王某生产“毒大肠”。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王某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