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今年以来,浙江“三改一拆”行动成效明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朱永斌介绍,“1-8月份,我省已经拆违7904万平方米,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7883万平方米。初步估算到目前为止,通过‘三改一拆’行动,腾出土地9万亩左右,相当于全省一年土地供应量的三分之一。”
强调“即查即拆”增加“申请拆除”
在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副厅长、省普法办主任、新闻发言人陈钟表示,该项《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相关认定标准,并着眼强调“即查即拆”,对城镇违法建筑紧急叫停。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城镇违法建筑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快速处置,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避免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降低执法成本。
除此之外,《规定》中提供了多种拆违方式,除了以往法律规定的“自行拆除”、“强制拆除”两种方式之外,增加了“申请拆除”方式。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亦秋告诉记者:“申请拆除主要考虑到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时候,不仅财力、能力以及心理都会有一定的问题,因此申请拆除主要是由政府替他拆除相关违法建筑。”他同时表示,凡是申请拆除的,有别于被履行,所以不需要违法建筑当事人支付费用。
多途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此项《规定》早在制定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在强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效率外,更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规定》中强调在当事人程序性权益的保障,把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的立法理念贯彻到违法建筑处置的各个环节。
记者在《规定》中发现,相关条款已明确指出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及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允许“违法建筑暂缓拆除”。通过规范拆违程序和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避免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失,规定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和违法建筑内财物的隔离,应该在当事人到场,或者有公证机构公证,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
严格把控确保违法建筑处置“不落空”
从发布会上获悉,《规定》明确强调对违法建筑的源头防控、处置过程和后期治理并重。特别在处置过程中,对违法建筑处置的执法主体十分明确,城镇违法建筑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置,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处置。
同时,在后期治理中,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作用,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同时也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陈钟表示,为了强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规定》还制订了相应的协同机制,明确了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公安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协同处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