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天低价囤狗肉 冷天高价卖
去年8月,永嘉人洪某打麻将的时候认识了四川人“长毛”(尚未归案)。但“长毛”姓啥名谁,洪某一概不知,只知道他自称做狗肉生意。
“长毛”教他,8月份买狗肉囤积起来,等到天冷的时候拿出来卖,民间有秋冬食狗肉补身体的说法,到时候肯定能赚一票。
此前养过猪的洪某,认为这是条发财路子,于是喊上自己的小舅子陈某,和“长毛”合伙做起狗肉生意来。
洪某找到龙桥路一名从事冰条批发生意的女店主,承诺把电费给出了,换来冷库使用权。
找到了冷冻库,洪某就要求“长毛”提供狗肉“货源”。
洪某的小舅子陈某说,洪某每月支付他和“老三”工资1500元-2000元。他表示,自己原来是在瓯海新桥开宰狗场的,之前因为受过工商的处罚,就没有开了。自从洪某开始做狗肉生意之后,他就和外地人“老三”负责宰狗。
“长毛”和洪某交易的频率大概是两三天到一个星期。洪某称,他们的交易地点在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屿村公路边,对方开一辆七座面包车送货,他和小舅子陈某开七座面包车接货。
狗肉来源一问三不知
“我不知道这些狗是被怎么宰杀的,也不知道在哪里去头脱毛,更不知道他们的冰柜在哪里,狗肉有没有毒我也不知道。狗肉出售的时候需要检验检疫证明我更是不懂。”
法庭上,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洪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去哪里申报这些检验检疫证明。
洪某说,自己只知道那些狗是“长毛”从路边打来的无主狗,具体哪些地方他就不知道了。
每次交易,“长毛”会送来十几袋到二十几袋的冷冻狗肉,也没有经过称重,按每袋25公斤左右计算,双方以每公斤7-8元人民币价格交易,洪某当场支付3000元到5000元不等。直到案发前,洪某表示自己总共支付了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9月间,洪某收购大量来源不明且无屠宰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狗肉,共收购373袋共计11316千克狗肉。经过鉴定,这些来历不明的狗肉价值237636元。
陈某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为洪某运输狗肉提供车辆,并提供运输、搬运及保管的便利条件。冷库的所有者并不知道储藏物是狗肉。
我市工商部门一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狗肉是否可以销售,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是禁止生产经营销售的。
据悉,洪某的狗肉正是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的。经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该批狗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日庭审经过两轮激烈辩论,洪某与陈某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洪某与陈某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8月至9月,而相关司法解释是在2013年才出台的。他们主张,行为当时,法律的规定尚属于空白,故而主张无罪。
公诉机关则建议对洪某处以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处罚,对陈某处以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判决。
庭审结束后,洪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并没有吃过收购的那些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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