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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副科长醉驾换血案细节披露 卫生间内倒血调换

2013-07-31 温州网

陈某在法庭内现场表情平静

   7月30日上午,温州市鹿城法院对轰动一时的“换血公务员”陈某危险驾驶案做出公开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轻很多的陈某,瘦瘦小小,穿着黄色的囚服,认真地听完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陈某显得很平静,被法警带离法庭时,还回头和旁听席上的家属挥了挥手。

  酒驾被查 10人 喝70瓶啤酒

  陈某今年37岁,温州市区人,原瓯海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代办中心副主任。今年6月5日晚上7时许,陈某与朋友潘某A等10人在鹿城区将军桥某精品时尚酒店饮酒至当晚11时许结束。根据酒店结账单显示,陈某等10人共消费啤酒70瓶。

  当晚23点34分,陈某驾驶一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水心附近往葡萄棚小区方向行驶,途径锦绣路锦瓯桥前处被在此路段设卡执勤交通民警查获。

  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陈某的酒精含量为106.5㎎/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按照相关规定,公职人员醉驾除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开除公职。

  短信求救  “可能去抽血”

  当晚23时50分许,执勤交警将陈某带至温州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以做进一步检测。

  按照正常的流程,醉驾者的血液被抽取之后,要送去刑侦部门检测,待结果出来之后,再做出处理意见。

  据陈某供述,在去医院的过程中,他用手机打电话给当晚一起吃饭的朋友潘某A,称自己酒后驾驶被抓,问他有没有人认识,并请其通知家人并找人帮忙。随后,陈某给潘某A发来一条短信,称“可能去抽血”。

  潘某A得知消息后,随即打电话给陈某的妻子,告知其上述情况。陈某的妻子赶到交警一大队之前,将此事告知了陈某的母亲王某(另案处理)。

  内外勾结 母亲抽血救儿子

  6月6日凌晨,民警按照规定,用值班电话通知陈某的妻子,陈某因酒驾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随后,陈某的妻子将这个值班电话告诉了婆婆王某。王某供述说,得到这个值班电话后,试着拨通联系,当晚值班的协警潘某B(另案处理)接起了电话。

  据协警潘某B供述,陈某的母亲在电话中对其称儿子是公务员,醉驾判刑会毁了前途,并急切地询问他血液存放在哪里、会送到哪里鉴定等。

  交警透露,夜间查处的醉驾者经医院抽血后,因刑侦部门无人接收,血样会暂时保管在交警队,次日再由民警送检。

  随后,协警潘某B改用自己的手机联系王某。“陈某的母亲王某表示自己可以喝两瓶啤酒后去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并让其帮忙用她得血跟儿子陈某的血液样本调换,还说自己家关系好,让他放心。”潘某B供述说。听对方这么说,潘某B起了恻隐之心,便答应了下来。

  对这一说法,陈某的母亲却表示,是潘某B打电话联系她,声称自己有办法通过调换血样的方法“搞定”此事。她按照潘某B的交代,喝了一瓶半的啤酒后由女儿开车到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了血,凌晨4时许到一大队门口将自己的血样交给潘某B。

  陈某的妹妹证实,当晚由她开着车,带着母亲去温州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的验血窗口抽血,再回到一大队,其母亲下车将该血样交给交警大队里出来的一个人。

  实施调包 卫生间内倒血

  潘某B拿到王某准备好的血液,伺机对存放在冰箱内的血液进行调换。6月6日上午7时许,潘某B从保存血样的冰箱内偷出陈某的血液样本,到卫生间把陈某的血液倒掉,再把她母亲送来的血液倒掉一些。

  “应该是两样都倒掉一半左右,具体记不清楚。”潘某B供述,由于紧张,手都在发抖,然后把两个剩下的血液倒在一起,装在之前盛陈某血液的容器内,放回到备勤室的冰箱里。

  之后,他给陈某的母亲发了一条短信,“事情已办好,等化验结果。”

  王某承诺,事成之后会重谢潘某B。

  事情败露

  6月6日下午,“调包”的血液被送去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成份含量为20.7㎎/100ml。因为该含量与之前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处的酒精含量106.5㎎/100ml数值相差悬殊,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内部调查机制。

  按照相关法律,普通小客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将被处以记12分,罚款2000元,扣证6个月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比醉驾轻得多。

  据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分析意见书证实,送理化室血醇检验的陈某的血样为多人混合形成,经过DNA检测检出上述血样为陈某与其母亲王某的血液混合形成。

  至此,“换血”事件败露。目前,协警潘某B、王某均因涉嫌包庇罪,被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

  7月9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双方就是否涉嫌构成醉驾展开激辩。

  辩护律师:过期的“呼吸器”检测的数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陈某的辩护律师主张,事发当晚,交警部门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已超出检定周期,应被判定为不合格仪器,不得使用。用超过检定期、不合格并被禁止使用的探测器所得的数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所以,用过期的“呼吸器”得出的数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关键证据血液样本已经被他人破坏,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陈某存在酒后驾驶,但不能判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100ml。

  陈某的律师辩称,陈某的血液和其母亲的血液样本各取一半,混合之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100ml,依次推算酒精含量应当是20.7㎎/100ml的一倍,即41.4㎎/100ml,加上王某血液中也含有酒精,可以推算出陈某当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会超过50㎎/100ml。

  公诉机关:提供多份数据证明“呼吸器”检测数据低于标准值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温州市计量技术院检定证书,证实涉案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经过检定为合格,有效日期至2013年5月15日。

  公诉机关又提供了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校准证书、数据统计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该研究院并于6月9日、7月3日先后两次对该仪器进行再次校准测试,得出的校准意见是涉案仪器的各测量点的测量值低于标准值。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且在主客观上导致“换血”事件的发生

  经过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理由一:主、客观导致“换血”事件发生

  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积极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处罚的概括性故意,在客观上有授意他人想办法逃避处罚的行为,并导致“换血”事件发生,应认定为具有逃避处罚的共同行为。

  理由二:不能简单以“呼吸器”超出检定周期来否定其作为法定酒精测试方式所得出的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6㎎/100ml,虽然用于检验的探测器已过检定周期,但综合全案分析,特别市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队该探测器的校准得出该探测器的各测量点得测量值均低于标准值,结合交警部门于案发次日对其他人员作出的测试,也证实了该探测器的测量值低于标准值;而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作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具有计量授权证书,其出具的校准意见可予采信,本案不能简单地以探测器超出检定周期来否定其作为法定酒精检测方式所得出的结果,故以陈某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来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

  理由三:律师主张陈某酒精含量不超过50㎎/100ml的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法院认为,陈某的辩护律师以陈某和其母亲王某的血液样本各取一半为前提来简单推算陈某血液中得酒精含量不超过50㎎/100ml的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血液在调换混合过程中密封性、冷藏环境均遭到破坏,血液中得酒精已有所挥发,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意见偏重,不予以采纳。

  综上,法官一审宣判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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