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峰今年43岁,于4月2日被刑拘,同月16日被逮捕,6月9日被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2010年至2013年间,蔡峰利用 担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医保定点机构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行政审批过程中,使麻某等8人所在单位顺利成为温州市医保 定点机构或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共收受麻某等8人的苹果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1.2万元。
在收受的11.2万元中,有超市卡、商场购物券、香烟券、据点储值卡和现金等。据起诉书称,蔡峰数次在单位办公室或单位楼下,直接收受相关人员送来的财物。今年3月13日,蔡峰到市直机关纪工委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4月1日,他退出违法所得16.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蔡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
但令人疑惑的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上认定蔡峰的受贿财物金额,为何比他退出的金额少了数万元?对此,有知情人士透露,蔡峰在刚接受调查时就主动退赃,当时他自认为受贿金额有16万多元,不过后来他否认了其中数万元是受贿款,公诉机关也查实了这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