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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因违停处罚引发的诉讼案宣判 原告败诉

2013-07-18 温州都市报
[导读]不服50元的人行道违停罚款,将城管告上法庭,温州首例因违停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有结果了:原告何先生败诉,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昨天,记者从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于前一天将判决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

不服50元的人行道违停罚款,将城管告上法庭,温州首例因违停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有结果了:原告何先生败诉,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昨天,记者从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于前一天将判决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

案件回放:50元违停罚款引出的诉讼

今年5月2日上午,市民何先生将车子临时停放在鹿城文化中心内的温州市歌舞团门口。就此,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认为何先生将车停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0元。

而何先生却认为,他停车的地方属鹿城文化中心用地范围,不是“人行道”,此处罚不合理也不合法。因多次交涉无果,何先生一纸诉状将鹿城城管告到法院,要求撤销相关处罚决定。

法院认定:城管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所谓“人行道”,是指除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公共停车场外,主要功能为提供给不特定行人通行的场所。

何先生车辆停放区域,虽然属于鹿城文化中心用地范围,但是这块区域是开放的公共场所,与城市道路相接,行人可以自由通行,所以应当纳入到道路交通管理范围。

因为这块区域有路缘石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加以分隔,并且提供给不特定行人通行,鹿城城管根据这块区域的性状、功能、将其认定为“城市人行道”,并无不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何先生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客观上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符合法律关于罚款50元的情形,鹿城城管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表示:败诉结果是“意料中的事”

对于一审“败诉”的结果,何先生说是“意料中的事”。不过,他不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一审法院完全接受或采信鹿城城管答辩时的错误观点,结果必然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问题。

对于是否要上诉?何先生说:“我准备向市中院上诉的,而且上诉状都已经拟好了,但是,本周五我要出差,时间可能比较长,只怕在上诉期内不能办理完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caos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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