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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大王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判19年处罚金200万

2013-06-18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暂无评论
    龙港网讯 历经一审、二审,龙湾“电器大王”郑珠菊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有了结果。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珠菊获刑19年,处罚金200万元;其父郑祥刚获刑5年,处罚金30万元。

  郑珠菊,女,现年50岁,龙湾人,小学文化程度。她在龙湾一带经营家电生意10多年,“百乐家电”的法人代表,国内某知名电器在龙湾的总代理,同时还兼营西门子、索尼、海尔、松下、美的等品牌电器。她曾是龙湾最大的电器经销商,一度被称为“电器大王”。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郑祥刚,郑珠菊的父亲,现年70岁,案发前替郑珠菊记录账目。2011年9月13日,他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郑珠菊在其经营的龙湾区永中街道百乐家电店里,收受被害人王某等100多人的承兑汇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承兑汇票的现款。其父郑祥刚平时帮其一起接收承兑汇票、拟写收条和负责承兑汇票交易的记帐。郑珠菊将上述承兑汇票用于店里进货,或向他人非法贴现。至2011年8月20日,郑珠菊、郑祥刚非法经营承兑汇票总金额为7.7亿多元。2010年开始,郑珠菊以月利息1.5分至2.5分不等,向郑某等6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4亿多元。

  一审宣判后,郑祥刚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开庭重审后,日前温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shish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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