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视频 公告 双减 金融

温州试行民办养老机构改革 政策扶持社会力量进入

2013-06-07 温州网
[导读] 近日,温州市正式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1+5)文件(以下简称《意见》)。

  龙港网讯 近日,温州市正式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1+5)文件(以下简称《意见》)。在土地规划、金融信贷、医养结合、人才培育、机构 管理等方面进行政策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这意味着温州市将在全国先行先试一系列民办养老机构的改革举措,也是突破民办养老投融资体制障碍的重 要举措。

  广开渠道: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意见》要求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积极吸引港 澳台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养老实体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兴办养老机构,尤其要大力引入台湾地区的资本和优质养老资源发展养老事业。引导宗教界和慈 善公益组织参与、兴办面向社会老人的养老机构。引入保险资金发展养老设施建设。

  对于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投资奖励。此外,在税费、收费价格等方 面给予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依法享有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关单位应当 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医养结合: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

  《意见》指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层次养老机构,包括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居家养 老服务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其中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形成医养结合模式。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 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将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民办养老机构见习,给予见习补贴。

  自今年起,市本级财政将每年安排2000万元(暂定三年)作为奖补资金,重点扶持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员待遇,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照技师、高级、中级、 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50元的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技师、高级、中级、初级等级证书, 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一年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补贴。

  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

  政策扶持:缓解土地、投资权益等瓶颈问题

  市老龄办副主任陈光富介绍,过去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多个瓶颈问题,包括土地、资金、投资人权益等。对此,《意见》从土地与规划、投资权益、金融信贷等多方面给予优惠,缓解瓶颈问题。

  《意见》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确保养老机构用地需求。 市本级及三区、功能区200张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安排。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 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机构的用地和房产,按市政府“退二进三”规定变 更使用功能,也可按“三不变”(用地性质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权属关系不变)规定,分别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 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建设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此外,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出资人所有。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管理创新:对营利和非营利机构分类登记、分类管理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于民办养老机构,将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事业单位登记。同时,实行年检和备案两种制度。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年检制管 理。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对符合社区养老机构条件设立并取得《社区养老服务证书》的养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采用备案制。

责任编辑:shishiyan
相关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