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农民房买卖不再仅限本村,“农嫁女”、入赘女婿的合法权益可得到有效保护。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明确,为先行先试的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昨起施行的《意见》共20项条款,内容涉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二、三产返回地各项权益等。
《意见》规定,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的农民房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农民房买卖的主体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逐步扩大到其他合法主体。有关人士认为,这条规定意味着只要农民房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诉讼中法院将予以支持。
《意见》还明确了“农嫁女”的合法权益将获得保护和同等对待。此前,“农嫁女”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相当普遍,不少法院至今仍不受理“农嫁女”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被侵害案件。
2011年12月,农业部正式批准全国18个地方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温州成为省内唯一试验区,具体承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项目。 此次改革试验以我市正在开展的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为基础,力求推进“三分三改”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在体制机制上争取有更大的突破。
市中院民四庭庭长邹挺骞说,市委市政府提出以“三分三改”为核心的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后,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 体产权交易、“农嫁女”权益保护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需要由政策层面提升到司法层面解决,为此该院出 台《意见》。据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意见,在全国是一种新的探索。
我市计划用3年至5年时间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改革试验成果经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评审、论证和确认后,将为国家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实践依据,并为全国推广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