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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已改制企业职工参保可享受相应缴费年限医疗待遇

2013-06-05 苍南新闻网
[导读]近日,我县出台下发《关于苍南县国有已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理规定的通知》,对全县原国有已改制企业在册职工,未按改制的医疗保险政策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人员,包括已改制后的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预缴年限、享受待遇及各部门职责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龙港网讯:近日,我县出台下发《关于苍南县国有已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理规定的通知》,对全县原国有已改制企业在册职工,未按改制的医疗保险政策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人员,包括已改制后的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预缴年限、享受待遇及各部门职责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按照规定,缴费标准主要按照2012年度参保缴费标准2252.16元/工龄年,其中,已改制企业职工自负675元/工龄年,县财政承担 1577.16元/工龄年。而已改制企业职工以改制时的工龄年为医疗保险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缴纳),一次性缴纳自负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年限时间从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当月开始往后计算。医疗保险年限到期后,仍需续保的,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已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自行缴纳,方可继续享受待遇。另外,退休人员工龄年不足20年的,个人要一次性全额补足20年。

    已改制企业职工可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缴费年限的医疗待遇。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和医疗保险救助,不包括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已改制企业职工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门诊医疗统筹,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的保险费由个人全额承担,门诊统筹的缴费标准按苍政办〔2011〕129号文件执行。经了解,办理登记缴费的到今年10月31日截止。逾期办理的,按办理当年的政策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其医保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通知要求,各改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传达,通知、发动符合参保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做好办理流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做好符合参保对象的统计造册工作,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符合参保对象的在册职工名册、改制文件、工龄年、改制实施时间等有关基础材料的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送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符合参保的原改制企业职工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到各主管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苍南县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报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参保人须在今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参保的原改制企业进行缴费核定,并通知缴费,符合参保的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到位后统一自次月起享受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申报的先后顺序分批办理参保录入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证历制作。参保人员缴费到位的次月一日领取卡、证之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现金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而已改制企业职工下岗后已自行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符合本文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审核身份,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复核、退费。退费标准为,对于未办理退休的改制企业职工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的,按自行缴费年限数中扣减应由职工个人自负的部分(675元/年)后予以补助;已办理退休的改制企业职工自行一次性缴费参保的,按已缴年限中“工龄年限数”部分,扣减“该年限数的自负部分”后予以补助。对于符合本次参保条件的职工,可填报《苍南县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经原主管部门审核身份后,附身份证、农村合作银行帐号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退费金额并汇总,统一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县财政资金到位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分批及时拨付到位。(记者 李静静

责任编辑:shish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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