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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瓶车 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3-02-21 温州网–温州日报

  温州网讯 酒能“害人”,文成人老吴算是体会到了。日前,他收到法院判决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这一切,都因为他醉酒后驾驶电瓶车所致。

  去年9月13日,吴某酒后无证驾驶电瓶车搭载赵某和高某,途经文成大峃镇二新街和大峃街交叉口路段,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和高某受伤。经现场呼气检测和血液检测,确定吴某系醉酒驾驶。11月26日,文成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为啥要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公诉?文成检察院解释,首先要明确机动车的概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经鉴定,吴某驾驶的电动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属超标电动车,在机动车范畴,属轻便摩托车。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轻便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危险驾驶罪。据统计,2012年,因醉酒驾驶轻便摩托车被文成检察院起诉的共6人,其中5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通讯员 文检 记者 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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