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视频 公告 双减 金融

七楼闹火灾二楼发大水 这个损失该由谁买单?

2013-02-19 温州网–温州晚报

  温州网讯 楼上半夜闹火灾,消防灭火后,楼下住户屋顶大漏水,屋主无奈忙排积水时还摔了一跤。

  如今,屋子要重新装修不说,还得赔上医药费。

  市区俞先生的心情怎一个“冤”字能够表达……

  幸好,法院支持了他的部分索赔要求,但由此引发出一个话题:类似情况应如何保全证据?

  [案件回顾]七楼着火,二楼“发大水”

  48岁的俞先生家住市区某小区8幢2楼。

  火灾事故发生在2010年4月29日晚上11时23分,俞先生居住的居民楼7楼魏先生家突然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用水枪喷水扑灭大火。因为火势蔓延迅速,经过消防人员两次灭火,4个小时后,大火于2010年4月30日凌晨三点半后才被扑灭。

  俞先生说,因为他家正好在魏先生楼下,虽然魏先生住在7楼,他家住在2楼,但是消防人员用水枪喷水灭火,水从屋顶渗下来,造成了俞先生家大量积水。

  大半夜,俞先生家里“水漫金山”:卫生间门套脱落、瓷砖开裂、地板翘起。

  俞先生说,为了排除积水,他在抢修漏水的时候不慎滑倒摔了一跤,这让他更加气不打一处来。

  经过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因不明,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外来火源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的可能性。造成灾害的成因为火灾报警不及时,房间为老式装修,装修材料防燃烧性能等级低,房间内有较多衣物、木质家具,导致火势蔓延迅速。

  之后,俞先生找魏先生说理,要求赔偿他房屋装修损失和医疗费,但是多次协商无果。

  一气之下,去年5月23日,俞先生将64岁的魏先生告到了法院,索赔装修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共计38264元。

  最近,鹿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官说法]原告举证不能,人身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这起案件是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对于起火原因作出了认定。对于这点,俞先生和魏先生都没有异议。

  虽然起火原因不明,但是火灾的起火点在魏先生家里,魏先生没有出庭,不能举证证明不存在过错,所以法院推定魏先生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俞先生索赔由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俞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对于其声称因为排除积水不慎滑倒的事实,俞先生也不能举出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俞先生提供的证据,酌情确认在火灾救火过程中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为1万元,责令魏先生在判决生效时向俞先生赔付,驳回俞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新闻学法律]类似情况应如何保全证据

  黄万儒 读者律师顾问团律师、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法定机构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在我国对于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两种方式。对言词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笔录,对实物证据可以采取拍照、复制,保存原物等方法。

  本案是一起因火灾紧急避险产生损害的案件,根据《民通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假如俞先生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的全部金额,魏先生应当全部赔偿。甚至俞先生为了防范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由魏先生支付。俞先生应提供身份证明,受损害财产的权属证明以及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受损害财产的损失情况等。

  在类似火灾,水灾等案件,为避免损失数额难以计算,受害人应申请法院对现场进行拍照,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  张银燕 鹿轩/文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