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网8月3日讯: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我县首例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陈学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5月20号晚上,陈学达醉酒驾驶机动车从我镇西城路驶往银城花园,行至银城花园小区道路时被交警拦截,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测验,检测显示,陈学达血液每毫升中含有2.06毫克酒精,属于醉酒驾驶。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学达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陈学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陈学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交警部门提醒,“醉驾”已被列入《刑法》,广大驾驶员请自觉遵守“喝酒不开车”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