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规定的批复
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征税规定的请示》(苍地税发〔2007〕19号)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缴纳期限、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
县城、建制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缴纳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9月分期申报缴纳税款。
三、土地等级划分单位税额表(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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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镇 名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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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灵溪、龙港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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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钱库、金乡、宜山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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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马站、桥墩、矾山、芦蒲、藻溪、望里 巴曹、炎亭、沿浦、赤溪、 观美、南宋 霞关、大渔、莒溪 |
2 |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希你局收文后,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税收收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