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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规定的批复

2008-01-07 苍南县人民政府
[导读]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规定的批复 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征税规定的请示》(苍地税发〔2007〕19号)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缴纳期限、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 县城、建制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规定的批复

 

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征税规定的请示》(苍地税发〔2007〕19号)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缴纳期限、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

县城、建制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缴纳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9月分期申报缴纳税款。

三、土地等级划分单位税额表(元/M2)

等级

            

税额

一等

灵溪、龙港

6

二等

钱库、金乡、宜山

4

三等

马站、桥墩、矾山、芦蒲、藻溪、望里

巴曹、炎亭、沿浦、赤溪、 观美、南宋

霞关、大渔、莒溪

2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希你局收文后,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税收收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

责任编辑:chenji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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